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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县国道324线“12·16”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隆安县人民政府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11月07日

20211216722分许,在隆安县国道324线1760KM+850M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2022314日,隆安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隆安县国道324线“12·16”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2月16日7时22分许,梁**驾驶桂AD****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324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适时有李**驾驶隆安75***号二轮电动车与其对向行驶,当双方于上述时间行至隆安县国道324线1760KM+850M(隆安县南圩镇连安坡路段)处时,由于梁**驾车跨越道路中心双实线实施超车且超速行驶,而李**驾驶隆安75**号二轮电动车发生侧翻滑向车道内,被桂AD****重型自卸货车碾压,造成李**当场死亡及二轮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120等部门赶赴现场开展现场维护和救援处置工作,李**医护人员检查已当场死亡。目前车辆承保单位按理赔职责进行事故赔偿。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相关情况。

   1.AD****重型自卸货车车主是郭**,于20171013日与南宁市辉宏垃圾清运有限公司签订车辆管理合同,合同期限到20231220日。20191AD****重型自卸货车开始由梁**管理和运营。该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强制险的保险单号: ANANIJ**************商业险的保险单号: ANANIJ**************

2.隆安75**号二轮电动车,车辆所有人:李**。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梁**,男,19******日生, 汉族,**文化,身份证号: 450122************,住址:广西武鸣县城厢镇*********,持A2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桂AD****重型自卸货车。

   2.李**,男,19******日生,身份证号: 452126************, 住址:广西隆安县************,驾驶隆安75***号二轮电动车,车属李**本人

(三)事故道路情况。

现场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南宁市方向,西往百色市方向,道路设有中心分道双实线、道路边缘线、减速带,道路无中央隔离设施,道路设有路侧防护栏,路面性质为沥青,路面完好、潮湿,道路为坡道,事发时为白天,视线良好。

(四)事故关联单位情况。

南宁市辉宏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10112日,住所为南宁市科德西路221103,法定代表人为莫**,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564022598F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为货物道路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查,南宁市辉宏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许可证,证件有限期:2021427日至2025427日。2019108日取得交通运输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公司已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已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公司已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并对公司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已按规定制定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

(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李**,男,身份证号:452126************,住址:广西隆安县南圩镇*********,驾驶隆安75***号二轮电动车。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六)其他有关情况。

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1.AD****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47~52km/h隆安75***号二轮电动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无法计算。2.AD****重型自卸货车转向系统、制动系统、防护装置、照明装置符合标准规定;车辆尾部标志板不符合标准规定。3.从送检的梁**、李**血液中均未检测出乙醇成分。4.被鉴定人李**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

(一)事故原因:梁**驾车跨越道路中心双实线实施超车且超速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责任认定:1.梁**的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该交通行为在事故中过错严重,作用较大,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梁**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李**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李**1人死亡二轮电动车损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91万元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隆安县国道324线“12·16”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南宁市辉宏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已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已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公司已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已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已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并对公司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已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已按规定制定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综上,该公司已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发现该公司存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管理问题,建议免于处罚。

(二)梁**,AD****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梁**的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该交通行为在事故中过错严重,作用较大,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梁**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建议由隆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南宁市辉宏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要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好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一要加强驾驶员考核监管工作,完善管理机制,对驾驶员违法违规频次进行统计和考核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驾驶行为的处罚力度。二要加强公司全体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责任感,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三要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严禁公司车辆超限超载、违规超车等违法行为,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二)隆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发生。一要加强对广大群众的驾驶资格培训和教育,严查无证、无牌、酒驾、醉驾、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等各类严重违法行为。二要科学合理安排勤务,要不定期的进行联合检查,对县城各大路口安排的警力要做到见人、见实效,对交通秩序进行疏导管理的同时,对驾驶员、车辆等的违法行为也要进行有效打击。深入开展安全行车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宣传教育。三要认真对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事故隐患路段进行排查,向交通部门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配合相关部门治理危险路段,使辖区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得到有效治理,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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