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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德县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白安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第四项目部“4.08”车辆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9月25日

2020年4月8日,上午9时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白安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第四项目部管辖的施工路段,路基工程劳务分包商内蒙古联手创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施工队在修化德县小毕力克村北的高速辅路清表施工作业中,发生了一起车辆伤害致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要求施工队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并责成县交通局、工会、司法局协同施工单位做好家属安抚,妥善处理好亡者善后工作。同时县政府召开紧急会议,成立了分管县长为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4.08”事故调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调查处置。成立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工会、公安、交通参加的联合事故调查小组,对该事故依法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细致勘察事故现场,调查询问当事人和现场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白安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第四项目部负责化德县庆乐村—安业村(FDK134+180_FDK177+260)施工路段建设工程 。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1月,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经济性质:国有企业,法人:都业洲,统一社会信用机构代码:911100001017004524;主要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市政、房建、交通工程、铁路、机场、站场、车场和船坞的工程施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为:D111020727;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壹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京)JZ安许证字[2016]100082,许可范围:建筑施工,证照均在有效期内,合法企业。该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中标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白音查干至安业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分公司发包的二连浩特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集宁至阿荣旗联络线白音查干至安业段公路工程总承包项目。全线下设四个项目部,其中第四项目部负责化德县庆乐村—安业村施工路段建设工程。

(二)内蒙古联手创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建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白安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第四项目部路基工程劳务分包。

内蒙古联手创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名都和景2号写字楼9-11层;法人:王希进;经济性质:私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机构代码:911501007870536907;主要从事公路施工、公路投资、经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为:D115012647,资质类别及等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号为:(蒙)JZ安许可证字[2009]00007-01,许可范围:建筑施工,证照均在有效期内,属合法道路施工企业。该公司于2020年3月14日与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白安高速施工总承包项目管理总部签订路基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工程范围:白安高速路基工程(主线K145+500-K177+263.021,辅道FDK15+

500-FDK181+100)施工,工程地点:化德庆乐村—安业村(FDK13501-4+180-FDK177+260),合同号为:X-GL-LGS(J)-

NMG-BA502-04-FB-012。

二、事故经过

2020年4月8日上午9时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白安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第四项目部路基工程劳务分包商内蒙古联手创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施工队在修化德县小毕力克村北白安高速辅路清表施工作业中,村民朱某某为了捡拾施工推起的柠条,擅自冒险进入施工现场,在施工管理人员多次劝告驱离下,仍未离开施工区域,由于施工现场四周未设置安全围挡,在施工管理人员不注意的情况下,朱某某再次进入施工现场捡拾柠条,施工队徐某某驾驶的自卸工程车拉运清表土在未确认周围是否安全盲目倒车时,将正在车后捡拾柠条的朱某某撞倒碾压致死。

三、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内蒙古联手创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施工队队长贾某立即拨打了“120”和“110”电话,并通知内蒙古联手创业路桥有限公司施工队(以下简称施工队)和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白安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第四项目部(以下简称第四项目部)负责人。第四项目部负责人王某某和施工队负责人徐某接到电话后均立即赶赴现场,王某某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立即通知了县相关部门。大约30分钟“120”医护人员和“110”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医护人员对伤者朱某某进行抢救确认已无生命体征,公安人员对现场进行保护,组织人员勘察事故现场,对事故进行了初步调查。县委、县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了解事故情况,要求施工队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妥善做好亡者善后工作。同时县政府紧急召开会议,成立了分管县长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事故调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调查处置。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工会、交通部门参加的联合事故调查组,对“4.08”车辆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开展调查。

四、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无受伤人员。

(二)死者基本情况:朱某某,男,72岁,汉族,1948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152625******551x,化德县七号镇小毕力克村村民。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死者朱某某,为了捡拾柠条,擅自冒险进入施工现场,在施工管理人员多次劝告驱离下,仍未离开施工区域。在施工管理人员不注意的情况下,再次冒险进入施工现场,由于其年老体迈,也毫无安全防范意识,在拉运地面清表土自卸工程车后捡拾柠条,被自卸车倒车时撞倒碾压致死,是造成本起事故直接原因之一。

2、施工队驾驶员徐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未确认周围环境是否安全的情况下盲目倒车,是造成本起事故又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第四项目部在施工队进入白安高速辅路施工时,虽然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但未按安全协议对劳务分包施工队进行有效管理,未到施工现场监督检查,致使施工队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

2、施工队未按照道路施工安全要求设置安全围挡和安全警示牌,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村民朱某某冒险进入施工现场。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综合上述原因,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白安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第四项目部“4.08”车辆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事故责任认定

1、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白安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第四项目部,未对分包白安高速公路基工程施工方(内蒙古联手创业路桥有限公司)施工队按照安全协议进行有效管理,未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致使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缺失,现场管理人员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体责任。

2、内蒙古联手创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对施工队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施工安全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围挡和警示牌,安全管理人员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村民朱某某冒险进入施工现场,驾驶员徐某某未确认周围环境是否安全的情况下盲目倒车,将在车后捡拾柠条的朱某某撞倒碾压致死,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3、王某某,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白安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第四项目部经理,负责第四项目部全面工作,未依法严格履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未能有效领导督促检查辖区路段内安全生产工作,存在安全管理缺失,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4、李某某,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白安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第四项目部副经理,分管第四项目部辖区内道路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未依法有效履行管理职责,未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对分包工程按照安全协议进行有效管理,虽然对施工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但未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致使施工队安全防护措施缺失,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5、徐某,内蒙古联手创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分包白安高速路基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分包项目全面工作,未能依法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施工队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施工安全要求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6、贾某,内蒙古联手创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分包白安高速路基工程施工队长,在施工当中,未有效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在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情况下,盲目带领工人开始施工作业,未对村民朱某某擅自冒险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有效制止。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7、徐某某,施工队工程自卸车驾驶员,在拉运清表土倒车时,未确认周围环境安全的情况下,盲目倒车将在车后捡拾柠条的朱某某撞倒碾压,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8、朱某某,施工现场附近村民,毫无安全防范意识,为了捡拾施工现场清表推起的柠条,擅自冒险进入施工现场,在施工管理人员多次劝告驱离下,仍未离开施工区域,在施工中管理人员不注意的情况下,再次冒险进入施工现场并在工程车后捡拾柠条,由于其年老体迈,行动迟缓,毫无安全防范意识被工程自卸车倒车时撞倒碾压致死。故对自身冒险行为应负有主要责任。

(二)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

1、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白安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第四项目部在本起事故中负有主体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和《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2、内蒙古联手创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和《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

3、王某某,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白安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第四项目部经理,负责第四项目部全面工作,未依法严格履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未能有效领导督促检查辖区路段内安全生产工作,存在安全管理缺失,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30%的罚款,根据王某某在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白安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第四项目部2019年工资年收入7.28万元,建议对王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18万元。

4、李某某,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白安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第四项目部副经理,分管第四项目部辖区内道路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未依法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对分包工程按照安全协议进行有效管理,虽然对内蒙古联手创业路桥有限公司施工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但未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致使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缺失,施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化德县应急管理局。

5、徐某,内蒙古联手创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分包白安高速路基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分包项目全面工作,未能依法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施工队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施工安全要求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30%的罚款,根据徐某在内蒙古联手创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工资年收入4.91万元,建议对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47万元。

6、贾某,内蒙古联手创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分包白安高速路基工程施工队长,在施工当中,未有效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在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情况下,盲目带领工人开始施工作业,未对村民朱某某擅自冒险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有效制止。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内蒙古联手创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免去其施工队长职务,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化德县应急管理局。

7、徐某某,施工队工程自卸车驾驶员,在拉运清表土倒车时,未确认周围环境安全的情况下,盲目倒车将在车后捡拾柠条的朱某某撞倒碾压,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将其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8、朱某某,施工现场附近村民,毫无安全防范意识,为了捡拾施工现场清表推起的柠条,擅自冒险进入施工现场,在施工管理人员多次劝告驱离下,仍未离开施工区域,在施工中管理人员不注意的情况下,再次冒险进入施工现场并在工程车后捡拾柠条,由于其年老体迈,行动迟缓被工程自卸车倒车时撞倒碾压致死。故对自身冒险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因其死亡,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七、整改措施

1、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白安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第四项目部和内蒙古联手创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提升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的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2、加强企业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强化企业管理人员职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承包方和分包方严格按照安全管理协议,履行各自安全职责。

4、承包方和分包方严格按照道路施工安全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道路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安全风险管控,严防外人进入施工现场。

5、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

6、加强道路施工隐患排查治理,严查违章冒险作业,做到举一反三。

7、严格按照整改措施进行整改落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剖析事故原因,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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