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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彤天机动车检测修理有限公司 “3.27”车辆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9月25日

2017年3月27日13时30分许,朝阳市彤天机动车检测修理有限公司2号检测线待检区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70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区安监局与市公安局、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等有关部门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随后成立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参加,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察、查阅有关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及机动车检测流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朝阳市彤天机动车检测修理有限公司位于辽宁省朝阳工业新区,七道泉子镇上河首村,于2012年8月28日成立,注册资本400万元,现有职工170人,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桑丹。企业经营范围主要有机动车检测服务、机动车尾气检测服务和自有房屋租赁等。该公司持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和《计量认证证书》,有效期均至2017年6月10日。该公司机动车检测检验人员都经过了朝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考试,并取得上岗资格。经核查该公司具备机动车检测检验资格。

(二)机动车检测流程

机动车检测流程有外观检测和上线检测。外观检测在车间外面外观检查区完成,由外检员依据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标准和方法》(GB21861-2014)对车辆进行人工外观检测,然后进车间拍照去拍照。上线检测在车间内检测线上完成,车间内有3条检测线,1号线是综合性能检测,2号线和3号线为安全检测线。事故发生在2号检测线,其检测工位依次为速度检测、轴重检测、制动检测、地沟检测、灯光检测、侧滑检测。

二、事故经过

根据车间监控视频显示,2017年3月27日, 13时31分10秒,朝阳市彤天机动车检测修理有限公司2号线引车员李迎国驾驶牵引车辽NA8102(以下统称前车)开上检测线,在轴重检测工位上进行称重检测,当称重中轴时监测屏幕上没有显示数据,13时33分13秒,李迎国便倒车调整车位重新称重。13时32分58秒,外检员张士超将牵引车辽NW2539 (以下简称后车)引入拍照区拍照,13时32分57秒,进入待检区,13时33分10秒后车停稳后,然后张士超走向后车车头前,突然蹲下,处于前车倒车后视盲区。13时33分16秒,李迎国倒车时将张士超挤在后车的车头上,张士超头部受伤,事故发生后现场几名工作人员立即赶到事发地点,将张士超抬到一侧,有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3时38分张士超被抬到车上送往朝阳市中心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亡人员情况:张士超,男,26岁,辽宁省朝阳县北四家子乡北四家子村人。朝阳市彤天机动车检测修理有限公司的外检员。死亡原因:经法医学尸体检验,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起事故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原因如下: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朝阳市彤天机动车检测修理有限公司外检员张士超违反本企业《外观检测员岗位责任制》规定,在前车没有进入制动工位时将后车提前引入待检区,与前车距离太近,然后张士超走向后车前部蹲下,进入前车倒车后视盲区,被前车倒车挤伤致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李迎国于2012年03月26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代号为B2(大型货车和C1、M)。事故车辆前车为牵引车,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需取得准驾车型代号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方能驾驶。李迎国在没有取得准驾车型代号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牵引车属于违规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2、朝阳市彤天机动车检测修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没能认真贯彻落实、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对引车员的驾驶资格与准驾车型是否相符审核把关不严。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四、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外检员张士超违反了企业《外观检测员岗位责任制》规定,在前车检测还未进入制动工位时就提前引导后车进入待检区域,然后张士超突然走向后车前部蹲下,进入前车倒车后视盲区,被前车倒车挤伤致死,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张士超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引车员李迎国,在不具备驾驶牵引车资格的情况下违规驾驶牵引车,违反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7993-2005规定“6.1.7.2引车员应持有与驾驶车型相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汽车驾驶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取得汽车驾驶中级及其以上等级证书。”),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朝阳市彤天机动车检测修理有限公司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自行处理。

3、朝阳市彤天机动车检测修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丹,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桑丹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即壹万柒仟叁佰贰拾柒元整。

4、朝阳市彤天机动车检测修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没能认真贯彻落实、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对引车员的驾驶资格与准驾车型是否相符审核把关不严。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贰拾万元以上伍拾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救援、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积极善后,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朝阳市彤天机动车检测修理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和安全责任意识。督促员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加强检测作业现场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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