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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协和建材有限公司“11.19”一般道路运输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海盐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2月20日

2018年11月19日6时58分许,海盐县西塘桥街道由西向东途经S101省道91KM海港大道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县应急局接到县交警大队事故移送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授权批准,于2019年3月26日牵头组织县纪委县监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警大队等部门(单位)有关人员成立“11·19”事故调查组;本着对事故“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对本起事故开展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车辆号牌:浙FH3860;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品牌型号:欧曼牌BJ3319DMPKC-AB;车辆识别代码:LRDV7PEC6J7019784;发动机号:1418S112464;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海盐协和建材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18年11月12日;核定载质量:15890KG;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该车辆具有海盐道路运输管理所核发的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6日。事故发生后经车辆技术检验该车转向系统及转向灯装置符合GB7258-2017安全性能标准要求,制动系统不符合GB7258-2017安全性能标准要求。

(二)当事人情况。

1. 驾驶人王运龙,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息县杨店乡棠集村程庄组,浙FH3860(临时驾驶车号牌浙F24219)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驾驶证号:413021197101******,发证机关: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时间:2011年3月30日,有效期自2017年3月30日至2027年3月30日。持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4年2月16日。

2.死者刘东梅,女,汉族,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08号,身份证号:432503********0329,悬挂“嘉兴防盗登记牌D090839”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三)事故单位情况

海盐协和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8AK3F9Q,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6年8月8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何福军,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创业路1号联创大厦1501室,经营范围:混凝土制品、水泥、粉煤灰、黄砂、石子、钢材、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浙交运管许可嘉字330424101747号),发证日期2018年9月25日,证件有效期至2022年9月25日。

(四)事发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S101省道91KM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海港大道路口,S101省道呈东西走向,往东通往上海方向,往西通往杭州方向,分车分向式,单幅路面有三条机动车道和一条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设置导向箭头,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置铁护栏隔离,两幅路面间设置有隔离花坛;海港大道呈南北走向,往南通往翁金线,往北通往西塘桥街道集镇,分车分向式,单幅路面有三条(两条)机动车道和一条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设置导向箭头,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划有白实线。该路口设置交通信号灯控制,并设置方向指示信号灯。事故路口西侧S101省道90Km+500M九场线路口由西往东设置限制速度80Km/h交通标志。

二、事故经过

2018年11月19日凌晨,海盐协和建材有限公司驾驶员王运龙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从海盐县武原街道城西村出租房出发驶往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海盐码头进行短驳,6时58分许,当其由西向东途径S101省道91KM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海港大道路口实施右转弯时,与刘东梅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碾压,造成车辆损坏及刘东梅受伤。刘东梅于当天死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王运龙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转弯未让直行的电动自行车先行且行车疏于观察。

2.刘东梅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

(二)间接原因

1.海盐协和建材有限公司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

2.海盐协和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福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海盐协和建材有限公司“11.19”道路运输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一般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 刘东梅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之规定,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过错,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 王运龙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转弯未让直行的电动自行车先行且行车疏于观察,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同时被放行或者没有交通信号控制时,左转弯车辆应当让相对方向行驶的直行车辆先行;右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让同方向左转弯或者直行的行人和非机动车先行。”之规定,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3. 海盐协和建材有限公司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县应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4. 海盐协和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福军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县应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海盐协和建材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学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意识,认真开展隐患排查,严肃纠正驾驶人员不良的驾驶习惯,有效消除事故隐患。

(二)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我县工程运输车辆的安全专项整治,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重点查处工程运输车辆未按规登记备案、安全设施配备不全、违法运输、违规装载及车辆交通违法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对重点道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督促道路运输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重整治事故多发道路、农村道路和交通设施滞后的道路,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同时要进一步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开展有针对性的交通安全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培训,营造社会关注、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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