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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社马路永和镇英墩灯控路口“10·12”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晋江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12日

2021年10月12日22时36分许,晋江市社马路永和镇英墩灯控路口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市政府组成了以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警察大队和总工会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取监控、技术鉴定、查阅有关资料和多方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闽C99WR5号轻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晋江雅晟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7月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2019年7月,孙永丽以其子孙宁龙名义与晋江雅晟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合伙购买该车,出资及收益孙宁龙占80%,晋江雅晟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占20%。2021年10月前,晋江雅晟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与孙宁龙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将该车卖给孙宁龙。至10月12日事故发生时,孙宁龙未将闽C99WR5号轻型自卸货车挂靠在晋江雅晟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但也未办理该车登记所有人变更手续。经查,闽C99WR5号轻型自卸货车在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控平台上备案的驾驶员为孙宁龙,2021年8月12日至事发时,该车未在工程运输车辆管控平台备案运输路线;车辆装有卫星定位装置,2021年9月28日至事发时,卫星定位装置处于不在线的状态。事发时,该车驾驶员为孙永丽。

2.赣CH28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奉新县光泽汽运有限公司,初次登记日期:2015年4月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事发时,该车牵引闽DAL01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驾驶员为郑小平。

闽DAL01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登记所有人:厦门佰欣祥物流有限公司,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6月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二)驾驶员基本情况

1.孙永丽,男,汉族,1977年9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白庙镇孙油坊行政村孙油坊314号2户,闽C99WR5号轻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无机动车驾驶证。根据福建明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明鉴司鉴所[2021]毒鉴字第156号),孙永丽送检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2.郑小平,男,汉族,1984年9月4日出生,漳州台商投资区人,赣CH28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准驾车型C1M,驾驶证号:360424198409045310,档案编号:420601419264。根据福建明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明鉴司鉴所[2021]毒鉴字第155号),郑小平送检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三)道路基本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晋江市社马路永和镇英墩灯控路口,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永和镇马坪灯控方向,北往罗山街道社店社区方向,施划车道分界线及设路中绿化隔离带,南往北驶入路口一侧设五车道,最左侧车道为左转弯车道、中间三条车道为直行车道、最右侧车道为右转弯车道,宽1880cm。夜间有路灯照明。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国庆前,孙宁龙因私回安徽老家办事,将闽C99WR5号轻型自卸货车停放在梅岭街道赤西社区河滨路11号(孙永丽及孙宁龙的住处)附近,并将车辆钥匙存留在住处。2021年10月12日20时许,孙永丽驾驶闽C99WR5号轻型自卸货车从晋江市池店镇载货往英林镇,卸完货之后沿晋南快速通道、社马路往世纪大道方向返程。至22时36分许,孙永丽驾驶闽C99WR5号轻型自卸货车沿社马路由南往北行驶于路中绿化隔离带往右第三条车道,至社马路永和镇英墩灯控路口追尾碰撞前方同车道同向郑小平驾驶的等待红灯的赣CH28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AL01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后部,事故造成孙永丽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两车损坏。

(二)事故救援和现场处置情况

2021年10月12日22时38分,接到事故报警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永和中队值班民警陈镇星立即带领相关人员赶赴事发路段。到场后发现是一部闽C99WR5号轻型自卸货车撞到赣CH28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牵引的闽DAL01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尾部,轻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受伤严重被送往晋江市医院抢救。值班民警在勘察完事故现场后,前往晋江市医院了解情况。10月13日凌晨,轻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交通警察大队永和中队将该起事故移交事故处理中队,由事故处理中队到场勘查、处置。

接到事故报告后,晋江市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善后处理,深化道路安全专项整治。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孙永丽,男,汉族,1977年9月13日出生,安徽省临泉县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5.65万元(包括死者的医疗费用、丧葬费等相关费用)。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孙永丽无证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二)间接原因

郑小平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系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孙永丽,男,闽C99WR5号轻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经查,孙永丽无证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本起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郑小平,男,赣CH28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经查,郑小平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六、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及处理建议

晋江雅晟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未能认真履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有效落实,未能根据省、市关于建筑废土砂石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报备车辆运输路线,未能及时调整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议晋江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一步调查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晋江雅晟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举一反三,认真履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督促过户工程运输车辆依法办理手续;要严格执行运输车辆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运输车辆的安全监控和监督检查力度;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从业人员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二)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永和中队要加强路面巡查和执法管控力度,同时加大勤务监督,完善考核制度,切实提高民警执法意识,严厉查处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形成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永和镇人民政府要举一反三,充分发挥镇道路安全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组织作用,发动各单位、组织及群众自觉维护道路秩序,积极参与道路交通维护、整治及宣传普法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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