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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青岛溢顺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2月12日

2022年9月22日8时29分许,在崂山区海尔路31号附近,发生一起重型自卸货车与二轮电动车碰撞,造成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四位一体”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崂山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崂山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人民检察院介入事故调查,邀请市交通运输局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下设管理组、技术组、综合组,并聘请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检测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并针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相关车辆情况

1.鲁US1525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以下简称自卸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青岛溢顺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溢顺强盛公司),登记住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青山路xxx号x号楼x单元xxx户,登记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型号:SX3310MB246,车辆识别代号:LZGCR2U66MX055796,发动机号:1421C029759,实际载重56650公斤,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该车于2021年7月6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证号:鲁交运管青字370213910826号,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24年7月5日。该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15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

2.青岛0750533号爱玛牌二轮电动车(以下简称电动车),车辆登记所有人:李X(身份证号码:230104198401xxxx),号牌登记日期:2021年8月1日,整车编码:206222106735342,车辆用途:自用,无投保。

3.鲁UZQ193号小型越野客车(以下简称越野客车),所有人:郭X鹏,使用性质:非营运,检验合格日期至2022年12月31日,该车交强险投保于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及相关人员情况

1.相XX,男,40岁,系自卸货车驾驶人,身份证号码:37082519820xxxx,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前相村XXX号,现住址: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协成路旺业公寓X号楼XXX户。驾驶证档案编号:37020156xxxx,驾驶证发证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13年10月31日,有效期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29年10月31日,准驾车型B2,当前状态正常。

经查,相XX持有《山东省交通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类别:货运驾驶员,证号:37082519820xxxx,发证机关为青岛市城阳区交通运输局,有效期自2020年12月10日至2026年12月9日。

2.赵X亭,男,63岁,系电动车驾驶人,身份证号码:37072319590xxxx,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稻田镇王二村xxx号,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天林家园x号楼x单元xxx户。

3.赵X山(已在事故中死亡),男,38岁,系电动车乘坐人,身份证号码:37078319841xxxx,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稻田镇王二村xxx号,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天林家园x号楼x单元xxx户。

4.李X军,男,47岁,系停放越野客车驾驶人,身份证号码:37901419750xxxx,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xx号,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青建橄榄城x栋xxx。

(三)事故车辆所属企业情况

青岛溢顺强盛公司,自卸货车所有人,成立于2019年1月2日,法定代表人:王X强,注册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青山路xxx号x号楼x单元xxx户。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建设工程施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一般项目: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等。该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鲁交运管许可青字370213990324号,发证日期2021年7月6日,有效期至2025年7月5日。

(四)事故道路及天气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高架北向南合肥路下桥口南约100m,崂山区海尔路31号青建橄榄城门口南侧。海尔路为南北走向,沥青路面,双向八条机动车道,道路两侧各有一条公交车专用道,道路中央有绿化隔离,现场有视频监控,该路段设有道路60KM限速标识,路边设立机动车禁停标志。

事发地点当时天气为晴。

(五)检验鉴定情况

1.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1)车辆速度检验情况。自卸货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24km/h;电动车事故发生时的车辆行驶速度约为22km/h。

(2)车辆制动检验情况。电动车除左侧操纵手柄、后轮制动控制装置及线束因本次事故损坏无法检验外,其余制动装置齐全,制动线束连接完好,该车转向装置齐全,转向机件连接完好。

(3)自卸货车超载情况。自卸货车核准载重31000公斤,实际载重56650公斤,超载82.74%。

(4)自卸货车安全性能鉴定情况。由崂山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委托青岛君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自卸货车进行技术鉴定,检验该车安全技术性能为不合格,驻车制动率、左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不合格。

2.人员检验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经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检测,排除相XX、赵X亭、李X军酒驾、毒驾。

(六)车辆行驶路线及违规停靠情况

1.自卸货车由海尔路合肥路路口西北角的一个挖沟工地,沿海尔路北向南经海尔路辽阳东路立交桥调头后,再沿海尔路南向北经黑龙江路到高新区康复大学工地。事发时位于海尔路北向南偏西变更车道后骑跨事发路段中央绿化带以西第三、四车道分道线行驶。

2.电动车沿事故现场中央绿化带以西第四车道由北向南行驶。

3.越野客车违反禁令标志停放在事发路段中央绿化带以西第四车道内的左侧。

(七)事故车辆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青岛溢顺强盛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要求对包括相XX在内的驾驶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了人员教育培训档案;实施了专项检查等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的安全检查制度,建立了隐患排查台账;按照规定对包括涉事车辆在内的所有车辆进行了维护保养,年审合格,运输车辆按照规定安装并配备了GPS监控设施、定位系统、盲区报警监测及应急救援器材。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9月22日6时许,根据公司安排,相XX驾驶自卸货车到崂山区海尔路与合肥路路口某待平整工地内拉泥土,与现场挖掘机司机对接并装载后驶出。8时29分许,相XX驾车沿海尔路北向南偏西变更车道后骑跨事发路段中央绿化带以西第三、四车道分道线,行驶至青建橄榄城小区门口南侧的李X军停放在事发路段中央绿化带以西第四车道内的越野客车左侧时,自卸货车右侧后轮处与沿事故现场中央绿化带以西第四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的赵X亭驾驶电动车(载赵X山)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及越野客车损坏,导致赵X亭受伤,赵X山当场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9月22日8时41分许,相XX先后拨打122和120急救电话,8时50分许,120救护与交警值班人员相继到达现场,经检查,伤者赵X山已无生命体征。

接报后,区应急管理局、崂山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中韩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有关人员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了事故情况,同时展开事故调查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驾驶员相XX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超载,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观察不周,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李X军在设有禁停标志的道路停车的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3.赵X亭驾驶二轮电动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载人的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货车驾驶人超载、驾驶重型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观察不周、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1.青岛溢顺强盛公司未按规定提取2022年度安全生产费用。

2.青岛溢顺强盛公司未按照规定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手续。

3.青岛溢顺强盛公司安全管理不力,未及时发现并处理所属车辆存在安全技术性能不合格、超载的问题。

六、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相XX驾驶自卸货车超载,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驾车观察不周、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2022年10月15日,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对相XX交通肇事案立案调查。

(二)行政处罚及处理建议

1.青岛溢顺强盛公司未按规定提取2022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将处理情况报崂山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2.青岛溢顺强盛公司未及时发现并处理涉事车辆存在的安全技术性能不合格问题,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市交通运输局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崂山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3.青岛溢顺强盛公司未按照规定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手续,违反了《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建议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崂山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4.李X军在设有禁停标志的道路停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崂山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5.赵X亭驾驶二轮电动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载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崂山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各方面的安全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青岛溢顺强盛公司要深刻反思和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加强从业人员特别是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增强其安全意识,谨慎依法依规驾驶车辆。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规范派车、用车等制度,防范和遏制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市、区道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加大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行政执法,严查企业运输许可、持证、超载情况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落实情况,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驾驶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导致事故发生。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要加强对运输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宣传引导,健全常规巡查机制,加大对重点路段、重点工地的巡查检查力度,从源头上有效控制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超载问题。

(四)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要不定期开展突击整治行动,对交通违法占道、车辆乱停乱放及二轮电动车城市道路违法载人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打击,增强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

(五)各相关单位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警示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平台,采取多种方式方法,加大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的曝光力度;加强对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警示,杜绝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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