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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污染事故屡屡发生 追究刑事责任为何寥寥无几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9月22日

《刑法》是推动环境保护的有力武器。但是,近年来《刑法》与环境保护现实之间存在诸多“不适应症”,让越来越多的环境法学和刑法界专家学者提出修正《刑法》的意见。

  近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召开《刑法》与环境保护论坛,论坛邀请了来自刑法界、环境法学界、司法界等专家学者以及环境刑法实务界的律师,针对环境犯罪的立法利弊、环境犯罪类型、环境犯罪构成、环境犯罪的危险犯与结果犯以及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等主题开展讨论。

  中华环保联合会将整理与会专家建议,形成环境刑事立法的相关提案,在今年“两会”期间提交到有关国家机关。

  环境犯罪应独立成章

  章名宜定为侵害环境罪

  中国环境犯罪立法属于复合型的立法体例或模式。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设专节,明确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这是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重要进展。《刑法》此节共设置了9个条文、包括14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还有一些派生性罪名散见于刑法典分则各章节中。此外,还包括附属环境刑法,即环境行政法当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到底哪一种是我国环境犯罪立法的理想模式?法学界和司法界存在不同观点。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目前,我国理想的环境犯罪立法模式是当前的复合型模式,可以在继续沿用这一模式的基础上,对这一模式本身做出一些调整完善,使这一模式内部各要素完备,要素之间相互协调。

  考虑到目前我国的环境状况、环境犯罪的特殊性、我国刑法体系的设置以及刑事立法特点,赵秉志建议,将《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从这一章节中独立出来,并将分散在《刑法》各章节中有关环境犯罪的规定纳入其中,独立成立一章,章名可以定为侵害环境罪,排在现行《刑法》分则第五章侵害财产罪之后、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前。

  赵秉志认为,之所以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独立成章,是因为独立成章有利于凸现环境保护的地位,增强刑罚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效力。之所以更改此类犯罪的罪名,是因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名设置不科学。环境和资源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将环境与资源并列作为一类罪名是不科学的,因而这一章改名为侵害环境罪。

  这一观点得到与会多位专家的支持,但是专家们也普遍认为,目前,在《刑法》设立专章存在着一定困难。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马骧聪认为,设立专章虽然好,但是动整个《刑法》的结构比较难,应该灵活对待,先易后难,可以增加一些环境犯罪罪名,比如危险犯,尽量覆盖全部的环境犯罪行为,可以通过《刑法》修正案或者是司法解释来尽早地把它变为现实。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文伯屏认为,追究环境违法的刑事责任要靠刑法典,加强刑事立法,首先可以从刑法典入手,将所有的环境刑罚内容综合到刑法典里,罪状的条款要标明罪名,使罪名具体化。如果设立专章,层次尽量多一点,可以分节。

  增设危险犯抑或行为犯

  各方专家意见不统一

  现行《刑法》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采取结果犯的立法模式,使得司法实务只关注环境犯罪所造成的有形财产及人身损害后果,而忽略了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的长期危害。究竟应该如何修改,法学界和司法界有两种声音。

  一种观点是增设危险犯。由于环境污染行为与其危害后果之间较其他犯罪缺乏一种明确的表面联系,而且危害结果的出现一般需要较长的时间。如果只制裁已造成严重后果的环境污染行为,而对潜藏的特别危险的污染行为放任不管,这显然与保护环境的刑罚目的背道而驰。目前,在法学界和司法界主张立法规定环境犯罪危险犯的呼声日益高涨。

  我国环境刑事立法规定了行为犯,对于行为犯,只要实施危害环境的行为,无需其他任何结果即构成犯罪,而危险犯则不仅要求实施危害环境犯罪的行为,而且要求这种危害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应该说危险犯要求的危害性程度比行为犯更高。他们认为,在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中增加环境危险犯的规定,既可以弥补行为犯的不足,又可以防止结果犯的滞后。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究竟是一个故意犯罪,还是个过失犯罪,法学界和司法界一直存在争议。一般情况下,企业偷排、偷放污染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间接故意,但有时也存在着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属于直接故意的可以处罚,间接故意的则没有相关处罚规定。

  因此,有专家建议,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分为两款加以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足以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公私财产或者危害公民生命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过失实施上述行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样的规定,既解决了危险犯的处罚问题,又明确了故意犯罪可以构成本罪,基本做到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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