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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形势严峻 怎样拓展环评工作新思路?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9月22日

  健全公众参与制度,进一步提高了政府决策的科学性。2006年《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我国的公众参与制度。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环评过程中得以充分体现,各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过程中的公开性、透明性及决策的科学性得以提高,深入推动了政务公开,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目前,建设单位或者承担环评工作的评价机构均能够采取在当地报纸、相关部门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提供报告书简本,向受影响的公众和单位发放调查问卷、张贴公告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反对意见较多的也能够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沟通。环境保护部在官方网站上开辟了建设项目受理公告和拟批准项目公告专栏,并从受理、审查、批准等各环节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众参与活动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纠正,直至做出不予审批的决定。2006年,总投资达1600亿元的43个建设项目因公众参与章节不符合环评要求未被受理。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公众参与意见进行了改进,如武汉乙烯项目通过召开听证会解决了腐蚀性气体危害环境的问题,华能福州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通过公众参与从根本上解决了困扰老百姓多年的煤场扬尘扰民问题。2005年圆明园遗址公园环境综合整治违法工程被全过程公开查处,其听证会得到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落实环评责任,严查环评违法,有效地促进了污染减排政策的落实。面对严峻的资源环境形势和“十一五”污染减排的紧迫任务,为有效贯彻落实“环评法”,促进污染减排工作,国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了重大典型案件查处活动,带动了整个环评及“三同时”制度的落实,为节能减排和产业升级保驾护航。2005年,我国开展了大规模公开查处违法建设项目工作,对总投资1100多亿元的30个违法开工建设重大项目进行集中处罚,责令停止建设并公开曝光,被称为“环保风暴”。2005年~2006年,总投资超过600亿元的22个违反“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被依法查处并通过媒体曝光,有效强化了“三同时”制度的法律效力。

  环评制度实施中遇到的严峻挑战

  环评制度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目前还存在诸多制约因素,使环评工作面临很大阻力。从全国来看,环评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

  对环评工作重视不够,“环评法”实施效果受限。作为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的切入点,环境影响评价尚未受到足够重视,在不少地方,环境保护依然要为经济发展让路,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与中央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甚至制定一些“土政策”、“土规定”降低环评准入标准,为环境污染项目开“绿灯”。2007年全国清理出649件违反环境法律的地方性文件,其中7.8%违反了“环评法”。同时,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干预环评的现象比较突出,长官意志在环评及其审批中的影响力普遍存在。

  监督检查和后评估缺位,政府职责有待落实。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各地普遍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一是因为有些业主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或缺乏环境意识,不落实环评中的污染防治措施。二是少数地方的环保部门监管不力,对违反“环评法”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措施。此外,环境影响评价后评估作为

  环评结果验证的重要手段一直未得到重视,无法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对于明显的不良环境影响无法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基础能力建设薄弱,环评工作缺乏有力支撑。近几年来,全国环评审批的项目数量迅速增加,环评范围也越来越广,而环评能力建设滞后导致环评管理力量与实际工作需要矛盾突出,现行的环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环评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受机构、人员和资金的限制,“环评法”要求的基础数据库建设刚刚起步。同时,规划环评技术导则等一些技术导则和规范需要进一步完善。

  环评违法屡禁不止,污染减排形势依然严峻。尽管我国对环评工作越来越重视,在全国也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环评违法现象仍大量存在。“不环评也审批”、“先审批后环评”、“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批已建”等违法现象较为普遍。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伊宁矿区、内蒙古自治区大雁矿区等12个国家规划矿区的总体规划,在未完成甚至未开展环评的情况下就已通过审批。有些项目开工前为做环评而补办手续,为审批需要而凑环评,致使项目建设中不落实环保措施的现象时有发生。还有部分企业在环评工作中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环评只是“办手续”、“走过场”,结果使环评制度形同虚设。

  用科学发展观谋划环评工作新思路

  尽管我们在环评工作上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十一五”减排目标和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还有差距。针对目前环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加强环评工作。

  提高环评意识,转变发展理念是实现污染减排目标的基础。要提高地方政府领导、企业和公众等社会各界的环评意识。现行的干部政绩考核与任用制度,多侧重于经济发展指标,而忽略了区域的环境质量指标,决定了地方党委和政府对GDP的追捧,对包括“环评法”在内的各项环境法律制度执行不力。因此,应加快建立地方政府的环境绩效行政考核、行政问责制度,把地方政府的被动应付转化为自觉行动。消除长官意志在环评及其审批中的影响力。对污染企业要加大环评执法力度,严格监管,增强企业主动落实污染减排措施的主动性。大力宣传环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环境政策,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评。

  全面实施规划环评是推动污染减排工作的有效手段。规划环评在优化产业布局、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作用明显、意义重大。我国的规划环评实施只有5年时间,虽然其试点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在很多地方还存在不足。要不断完善规划环评的程序与机制,规范编制程序、内容、方法和审查办法等。综合考虑项目布局和发展需求,处理好规划实施和项目建设的关系,增强规划环评对规划的指导作用。在现有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做到规划编制与环评编制同步开展,使环评成果真正应用到经济发展的宏观决策中。此外,要明确规划跟踪评价的相应法律责任条款,明确规定各相关部门的职责,避免规划编制、规划审批与规划实施过程脱节。

  加强环评能力建设是污染减排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强化对基层环保部门环评管理人员和环评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使“依法审批、科学环评”的观念深入人心。尽快建立环评相关数据库,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数据库建设中的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推动形成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和交流平台。加紧制定环评质量评价标准考核体系,作为评估环评报告、考核环评机构、检验环评质量和效果的标准。探索通过试行环评资金托管制度,防止环评机构和业主单位存在利益关系,保证环评的客观性、独立性和公正性。

  完善配套法规、规章是落实污染减排责任的必然要求。我国环评方面的法规规章、政策及标准体系有的已滞后于当前工作的需要,应尽快清理和完善,维护法律的一致性,从而更加有效地落实节能减排工作中各部门、各地方的法律责任。如应按照规划环评、项目环评、“三同时”管理、竣工环保验收一体化原则对环境保护基本法和环评法规进行修订。此外,能源、交通、资源开发、流域等方面规划环评的技术导则也急需制定和出台。要加强生态类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环评管理,研究制定生态类建设项目后评估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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