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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乙炔企业安全评价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17日
文字、图形符号和编码的组合形式表示化学品所具有的危险性和安全注意事项,其内容和编写要求由国家标准GB15258- 199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规定:
2.3.1 化学品和其主要有害组分标识(包括危险性标志图案);
2.3.2 警示词;
2.3.3 危险性概述;
2.3.4 安全措施;
2.3.5 灭火;
2.3.6 批号;
2.3.7 提示参阅MSDS;
2.3.8 企业信息;
2.3.9 应急咨询电话。
编写印制时,危险性标志的颜色应按国家标准GB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规定执行,正文采用黑白色,其中警示词采用黑底白字。溶解乙炔的警示词为“危险”。溶解乙炔企业向用 户提供瓶装溶解乙炔时,标签使用方法一般采用胶纸粘贴。空瓶返回时若缺损应及时补贴。
3  溶解乙炔企业危险性评估
    对溶解乙炔危险性的评估,是溶解乙炔企业安全评价的开端。只有充分认识溶解乙炔的危险特性,才能有效地把握溶解乙炔企业安全管理工作重点。
    通常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主要有爆炸性、燃烧性( 包括自燃性、遇湿易燃性)、氧化性、毒害性(包括中毒性、刺激性、麻醉性、致敏性、窒息性、致癌性等)、腐蚀性、放射性、高压气体或低温液化永久性气体危险性等。对于溶解乙炔主要有燃烧性、毒害性、窒息性、爆炸性以及可能发生氧化、分解、聚合等产生的危险特性。可以采用资料评估的方法,对其危险性进行分析评估。
3.1 查询有关国家标准,查出主、次危险性
根据国家标准GB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乙炔的危险特性有:
3.1.1 与铜、汞、银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3.1.2 遇明火、高热会引起燃烧爆炸,
3.1.3 遇卤素会引起燃烧爆炸。乙炔的危险性类别为第2.1类易燃气体。
3.2 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数据库,可以查阅其他危险性
    根据周国泰主编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全书》( 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1997) 和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数据库,可以查得溶解乙炔的危险性。乙炔极易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会猛烈反应;易聚合,且聚合物易分解;具有弱麻醉作用;高浓度吸入可引起单纯窒息;会发生急性中毒,具有亚急性和慢性毒性。
3.3 通过收集有关文献,可以获取溶解乙炔的危险特性数据信息
乙炔的引燃温度为305℃, 其氧化反应温度最高可达3500℃;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极限为2.1 ~80%的混合气体,易引起爆轰,最大爆速可达2200米/秒,最高爆炸压力可达58.8MPa;最小点火能为0.02mj(空气中);分解反应产物温度可达3100℃。
3.4 通过重大危险源辨识,定量评估危险性
    溶解乙炔企业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为国家标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乙炔的临界量,生产场所为1t,储存区为10t 。 按国家标准GB6819-1996《溶解乙炔》规定,溶解乙炔充装量为5~7Kg/瓶,则乙炔临界量折算:生产场所为200~143瓶,储存区为2000~1430瓶。溶解乙炔企业可按各自生产规模、充装或储存数量,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定量确认危险程度,评估危险性。
4  溶解乙炔充装安全措施
    溶解乙炔在充装过程中,具有极大危险性。为了确保充装安全,从而保证溶解乙炔各个环节安全,溶解乙炔企业必须采取安全防范对策措施,才能降低风险程度,避免发生事故,从而获得充装安全回报。溶解乙炔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制定严密的安全防范方案和正确的控制对策措施。在此,对溶解乙炔充装,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仅供有关人员参考。
4.1  严格防止乙炔与空气混合发生爆炸
4.1.1  要始终保持乙炔工艺设备系统内乙炔纯度不低于98%(v/v)。乙炔充装前,设备、管路系统必须经氮气置换,使系统内氧含量不大于3%,并经保压查漏,严防充装时乙炔泄露。
4.1.2  乙炔设备、管路维修或更换管件材料等作业前后,应做好气体吹除置换,防止乙炔积存。在充装过程中,严禁更换仪表、安全阀等装置,防止空气引入管路系统以及充入气瓶。已泄露的乙炔,应加强扩散措施,防止在空气中积聚。
4.2  杜绝点火源产生或存在
4.2.1 要始终保持乙炔设备、管路、气瓶的良好冷却条件,避免局部过热产生绝热压缩现象而点燃乙炔。
4.2.2 操作工器具应为不发火材质制作。设备、管路应尽量不选用高纯铜质材料。
4.2.3 启闭阀门应按规定程序操作,速度宜缓慢。乙炔系统泄压或放空,气体流速不宜过快,防止因摩擦产生静电。
4.2.4 乙炔管路阀门冻结,宜用40℃以上的温水解冻,切忌使用电热等其他热源烘烤。
4.2.5 操作人员要穿戴防静电劳动保护用品。在乙炔充装过程中,不得更换衣服,防止人体静电引起火灾。
4.2.6 在明火或高温热源存在情况下,严禁继续充装乙炔。
4.2.7 在乙炔未经氮气置换合格情况下,严禁用放射线辐射方法对设备、管路作探伤检查,严禁用超声波测厚仪检测器壁厚度。
4.2.8 遇雷击时,应严防乙炔大量放空。
4.2.9 严禁对乙炔瓶进行补焊或在瓶体上引弧作业。
4.3 确保安全技术措施扎实有效
4.3.1 乙炔工艺设备系统中的安全设施(包括阻火器、 逆止阀、安全阀、安全水封等) 和自控仪表及报警信号装置均必须始终保持良好的工况,并应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且确保生产正常。
4.3.2 喷淋冷却水必须正常使用,工艺用水必须足够充足,消防用紧急喷淋水应独立设置并始终处于可用状态。
4.3.3 严格控制充装工艺参数,确保一定数量气瓶同时充装,有效防止超速充装和充装时超温超压。
4.3.4 乙炔充装过程中,若一旦发现火灾危险( 包括火灾隐患)或出现各种可能危及乙炔的点火源时, 应立即停止充装,并迅速切断气源,尽快阻止乙炔进入燃烧区域内。用冷却法或隔离法,采用适用的灭火器材,扑灭火源,有效防止乙炔瓶发生火灾和引发爆炸。
4.3.5 氮气保护系统应保持完好,氮气源压力应符合工艺规定要求。
4.3.6 避雷击设施和防静电接地装置必须保持完好,年检合格。
4.3.7 建筑电气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应定期检测合格。乙炔生产充装现场的照明电器、控制电器、电动机等均应达到规范要求的防爆等级。 
4.3.8 溶解乙炔的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溶解乙炔充装规定》(GB13591-1992)的规定,并禁止充装非自有产权的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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