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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投入台账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2月17日

台账种类:       安全生产投入

单位名称:温州市嘉麟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台账编号:           18

说    明

一、企业应依据国家、当地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规定,自行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

二、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范围为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三、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用于安全生产,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鼓励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以及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保险。

四、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表18

安全生产投入登记表

序号时间单位项目名称项目内容资金投入(万元)验证人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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