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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确定是否因公外出 能否认定为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23日

   【案情】

    工程师失联 后山发现其遗骨

    职工刘某是某单位高级工程师,主要负责该单位检测站动力机械的检测试验、农业机械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同时还承担农业机械的纵、横向课题项目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及检测扩项项目等工作。

    2016年1月某日,刘某到单位上班后,于上午10点多独自外出,之后一直未归。当日下午下班后,接到家属询问电话,发觉刘某失踪,单位即组织人员到单位及单位外后山刘某可能出现的场所搜寻,并报案寻求公安帮助,仍未找到。在此之后,该单位和刘某家属一直未放弃寻找,但均未找到。

    几个月后,附近村民在该单位后的某村后山树林中发现一具遗骨,经公安机关鉴定,系失踪人员刘某,并出具“可排除他杀”的死亡证明。

    事后,该单位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保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刘某为工亡的决定。刘某单位不服,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认定。

    【争议】

    未安排外出工作算不算工伤?

    刘某所在单位认为,科技工作者刘某工作性质特殊,可自行掌握课题研究的进度和时间,不能排除当天刘某因工外出发生事故的可能。

    社保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原因是,从调查取证的情况看,该单位各级领导均未安排刘某外出工作。单位申请时未出具刘某因工外出相关证据,在社保行政部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时,单位也未提供刘某因工外出的证人证言。

    【研讨】

    没有证据证明非因公外出 工伤认定应从宽?

    对此,研讨会上,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相关负责人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刘某失踪当天及遗骨发现前,单位已经组织人员到刘某可能出现的工作场所多次搜寻但并未找到,这就说明发现刘某遗骨的后山树林不涉及刘某工作。而且单位并未提供后山树林有该单位研究项目的证据材料,这也就无法证明后山树林为刘某工作场所。

    与会法学专家提出了不同看法。他指出,对于找到刘某遗骸的后山是否为工作场所,有多种可能性。因为刘某所负责的项目属于“农、林”范畴,需要在广泛性地域进行考察,刘某有可能就是去后山考察项目的适用性,也有可能后山是刘某到达工作场所的必经之地,还有可能发现遗骸的后山并非第一现场……

    为此,专家指出,在明显没有证据证明刘某不是因公外出的情况下,行政部门在对职工进行工伤认定时应当从宽对待。他特别强调,行政部门应当为行政相对人服务,而不是为了管理而管理,更不是想办法去“管、卡、压”。

    对于工作时间较为弹性的职工,专家也特意提醒,要增加自我保护意识。比如,外出时要尽可能向上级领导汇报,发个微信、短信均可。单位领导也应加强对职工的爱护、管理、教育、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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