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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加班期间脑出血 属工伤还是自身发病?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23日

    【案情】

    加班期间脑出血申请工伤引诉讼

    职工王某某系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务部职员,2013年12月29日(星期日)上午9时,王某某来到办公室加班。

    第二天,同事到办公室上班时发现王某坐于办公室地上,随即拨打120送到医院抢救。入院诊断记录为:今晨8时左右,同事发现患者坐于办公室地上,不能自行起来并口角歪斜、不能语言,当时未见呕吐物,其具体发病时间不详,遂急呼120后送入医院,行头颅CT示“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经治疗后,于2014年7月31日出院。

    2014年8月,王某某家属向某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但工伤认定之路一波三折,由此引发了几场行政诉讼。

    【争议】

    脑出血属事故还是自身发病?

    王某是星期日加班,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双方均无异议,但王某某“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是属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还是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的突发疾病?双方对此一直持有异议。如果属于事故伤害,则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第一款,认定为工伤。

    为此,该市人社局先后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某司法鉴定机构对王某某所受伤害的关联性进行鉴定。前者结论为:“该发病属自然起病,与外伤无因果关系”,后者鉴定意见为:“一是王某脑出血考虑为自身发病所致;二是王某脑出血与他当时的工作构成因果关系”。据此,该局先后两次认定不属工伤,由此两次被告上法庭,并输了官司。

    区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决认为,王某某的脑出血是由于加班,“事故伤害”主要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等意外事故,因而认为发病也是受到人身伤害。对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法院认为本省没有行政法规赋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责,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区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判决时,则根据司法鉴定中结论(二)肯定了王某“脑出血与工作构成因果关系”。

    该市人社局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最后,中级人民法院也是认为司法鉴结论(一)只是“考虑”为自身发病,并未完全认定王某的脑出血原因,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次法院判决均撤销某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最终,某市人社局依据终审判决,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研讨】

    通过医学鉴定认定防止“以病报伤”

    研讨会上,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上发病究竟属于事故伤害还是出于自发疾病,这要结合职工受伤部位、伤情还有医院的影像资料来进行综合鉴定,不同的情况下认定的结果也会不一样。

    法学专家则表示,是病还是伤这需要通过专业的医学鉴定进行认定,这样才能既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也能够防止“以病报伤”的情况出现,让工伤认定落实到真正有需要的职工身上。

    参会的案例经办人员则表示,只有司法鉴定结论以肯定的形式,或上级赋予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能后,才可能真正区分清楚是病还是伤。为此,建议省人社厅参照上海市出台相关政策规定,确定此类案件的认定条件,减少伤病同检、以病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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