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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应酬喝酒中毒能否认定为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5月16日

 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属于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但第十六条规定,即使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情形,但有醉酒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所保之“险”为职业危险,是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受到的职业伤害提供社会保障。职业危险特指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和职业性有害因素对职工健康和生命造成危险。这种危险客观存在,由外界直接伤害引起,危险发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

  以职业伤害为特征的工伤源于以机器为生产设施的工业劳动。凡是利用机器从事生产活动的雇主和企业,都有可能对雇员造成职业伤害。醉酒,没有国家或者社会把它认定为职业,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醉酒行为系进行中的工业生产劳动。醉酒活动不具备工业生产中必然具有的职业危险,也与工业生产中的职业伤害无关,因而也没有任何国家或者社会会把醉酒纳入工伤的范畴。

  饮酒是否达到醉酒程度的判定标准,除了交通管理法规中有规定外,没有其他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即使参照交通管理法规的标准,也由于伤害多发生于工作场所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事后调查等因素而无法进行判定。为此,在工伤认定中对于醉酒的判断,不宜简单地按照交通管理法规的标准,而应当依社会公众的认知度来判断,细言之,须结合行为人的平时酒量和当日饮酒量、酒后的行为姿态等情形来认定醉酒的事实。当然,如果经过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则可以直接作为判断醉酒的依据。

  基于以上,从保护个人健康和安全及社会保障上来讲,饮酒都是不理智的,可能会给自己、家庭、单位及社会造成大的影响。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醉酒驾车更是被列为了刑事犯罪,可以判处刑罚。

  法条链接: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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