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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受伤理应享受工伤待遇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6月20日

  李某在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从事建筑工地勤杂工,月平均工资3600元,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2016年4月25日,李某在该公司升压站二楼平台扛板子时,左手不慎被支撑架子的钢管砸伤,经诊断为左手指单个手指离断。2016年10月9日,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为工伤。2017年4月17日阜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结论为:李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八级。为此李某向颍上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该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9月7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对《认定工伤决定书》虽有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无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不利后果。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没有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应依法向李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依法,李某诉请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赔偿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损失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37824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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