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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人员能否缴纳工伤保险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6月20日

 问:单位留用退休的技术人员后,希望将他们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对劳动关系的定义。请问返聘留用的退休人员能否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答: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曾明确指出:“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2010年修订的条例虽然取消了这一定义条款,但并不意味着取消了劳动关系这一条件。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企业的“职工”必须是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属于一般民事关系范畴,其因履行雇佣工作而遭受伤害,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或其他责任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用人单位如果要分散此类用工风险,可以购买商业保险,并与返聘人员约定由商业保险承担意外伤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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