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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看望亲人出车祸 算工伤吗?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6月20日

上下班途中出现事故受伤的可能认定为工伤,但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下综合认定;公司能否以业务利益受损起诉在外投资其他公司的员工,要看其为普通员工还是公司董事。关于劳动争议,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针对市民在本期值班热线中提出的问题,来自天津明洲律师事务所的张彦荣律师进行了详细解答。 时报记者许卉
下班看望病危亲人出车祸
能否认定工伤?
市民王先生:我突然接到爱人电话,说老丈人病危,下班便匆忙去医院看望老丈人。刚出公司便被他人驾驶的轿车撞伤,对方全责,我构成伤残。我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但劳动部门以我下班后探亲与工作无关为由,拒绝工伤认定。请问,我的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六项可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出现事故受伤的,可能认定为工伤,但要结合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来综合认定。
下班后不久即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在合理时间内。下班后从单位直接到医院看望病危的老丈人,属于突发事件,是从事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符合人之常理,可认定为合理路线。你所受损伤可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所致,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员工在外注册同类公司
公司能否起诉索赔?
市民张先生:我公司一名员工,在职期间对外投资一个公司,与我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请问,我公司能否以业务利益受损,起诉该名员工主张赔偿?
律师解答:《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但普通员工在劳动合同未有明确约定情况下,在职期间并不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条是对员工在职期间从事兼职业务的规定,但不得兼职并不等同于竞业限制。兼职是与其他单位建立一个新的劳动关系,而竞业限制可能与新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也有可能是自己成立新的公司。如果从兼职的角度讲竞业限制,普通员工是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只有在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企业享有单方解除权且无需支付补偿金。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违反合同约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企业可主张员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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