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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天算一天打零工,出车祸能否算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6月20日

在日常生活中,有这么一群劳动者,他们年过半百,没有一技之长,为了生计只能去一些工厂“打零工”、“做一天给一天工资”,看似自由灵活的用工形式,在发生相关事故的时候就容易产生法律纠纷,损害劳动者的权益。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昆山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50岁的黄大妈在昆山的某服装厂找了一个“随来随走”的品检员的工作,双方约定,黄大妈工资按照85元/天进行结算,加班费另算,正常工作时间为早8点至下午17点。平常黄大妈有活就来厂里工作,没活就在家休息,出勤一天算一天的钱,不来也不扣工资。一般一月也能有两周的活,也不受服装厂规章制度的管理,无需考勤,请假也不提供病假单。

2016年7月22日,黄大妈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希望能得到工伤赔偿,却被服装厂拒绝了,于是便申请劳动仲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了她和服装厂之间的劳动关系。

服装厂不服裁决,诉至昆山法院,其认为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双方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黄大妈申请的证人所述,该证人的工作岗位与黄大妈相同,均从事检验工作,工资水平也相当,但服装厂则认可证人系其员工,对黄大妈的劳动关系则予以否认,该种相左的观点与常理不符。再者,虽然黄大妈表示自己是“做一天算一天”,但无法明确此表示是指工资的结算方式还是双方用工关系的区分,故服装厂应当进一步就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进行举证,如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法院对其陈述不予采信,并认定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黄大妈将能够得到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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