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长期还是短期出差,工作的特点决定了出差者工作场所的流动性、不确定性。
因此我认为,因公出差期间应概括地视为在工作时间内,如果遭受意外伤害一般应认定为工伤。
最近有人向我咨询一个较为特殊的涉及劳动法的问题:公司将员工长期派驻外地工作,是属于出差还是工作调动?
员工出差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能否认定工伤?
《劳动合同法》 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
该法还规定,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确定工作地点。
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有些工作的地点变换比较频繁,比如经常要短期出差,或者需要长期派驻外地工作,这都应当在招聘和签约环节如实告知劳动者。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因业务需要被派往其它地区是工作内容的一部分,不属于工作地点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长期派驻外地的行为就不应构成工作调动。
由于劳动法及配套法规中对出差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双方应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做出约定,也可以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为准。
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只能在发生争议后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解决,最终的判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 对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况做了具体规定,其中包括: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不论是长期还是短期出差,工作的特点决定了出差者工作场所的流动性、不确定性。
因此我认为,因公出差期间应概括地视为在工作时间内,如果遭受意外伤害一般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