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工作场所受伤 不一定是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2月01日

“我明明是在公司上班时受伤的,你们不给我认定工伤,是想推卸责任吗?”见王经理拒绝了自己的请求,林某非常气愤。

林某是某机械制造公司员工。一天,在生产线上正常工作时,他和一位同事发生了争执,最后两人动起手来。推搡间,林某摔倒了,撞到了堆在一旁的生产零部件上。这些零件的边角锐利,导致林某的右腿严重受伤,血流不止。林某随即被送进了医院。出于对员工的关怀,公司领导数次派人前去看望林某,并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不想,近日,人力资源部王经理代表公司再次去看望林某时,林某提出了要公司为他申报工伤认定的要求。王经理觉得林某是由于私事和同事产生纠纷而受伤的,公司对他的照顾已经是仁至义尽了,于是委婉拒绝。但林某却认为公司是想逃避应承担的责任。他气不过,自己去人社部门申报了工伤。

最终,他的工伤认定申请被驳回。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告诉他,《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因此,从林某受伤时的情境来看,要认定工伤,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这三个因素缺一不可。林某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的,但受伤原因却是因私事和同事产生争执进而受伤,即其受到的伤害并非工作原因导致,也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因此,他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