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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不全,难以认定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8月29日

【案例1】

手续不全,难以认定工伤

林佳慧是一家家装公司的业务员,经常外出招揽业务。2019年1月4日,由于好友提出有一单生意交给她做,她就骑电动车前往。不料,她在途中遭遇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林佳慧不但因疗伤花去6万余元医药费,还落下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后,林佳慧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但被一口回绝:公司的规章中已明确规定,任何员工外出都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林佳慧未经申报和批准手续,不能证明其外出是为了工作,故不构成工伤。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由于公司明确否定林佳慧系因工负伤,所以,林佳慧要想被认定为工伤,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她严格依据公司要求办理相关外出手续。在没有手续而又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林佳慧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听说在KTV上班的小李,被顾客用酒瓶砸伤了!!

额,咋回事啊?!

事情大概是酱紫的

小李是KTV的服务员

四个月前

顾客王某和朋友

觉得小李服务不够热情

双方发生争执

王某就用酒瓶把小李砸伤了

事后

王某被法院

判处刑罚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小李是在上班期间受伤,这算不算工伤?KTV怎么说?

KTV认为

其一:小李以其服务不周是事发的原因,认为她不属于工伤,公司没有义务申请工伤认定及支付赔偿;

其二:小李从王某处已获得赔偿,不应该再从公司处获取工伤待遇。

权威解读

李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在为顾客王某服务的过程中,因王某对其服务不满而受到暴力伤害,表明其受伤的起因并非私人恩怨,而是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争执;而且,李某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此,即使李某因服务态度问题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此情形下,李某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获得工伤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已获得民事赔偿,仍可申请工伤认定,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因此,本案中,第三人王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并不能免除KTV向李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但如王某已支付医疗费,则KTV可以不支付医疗费。

那么

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呢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患职业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 故意犯罪的

(二) 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 自残或者自杀的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西安,可能真不是你想象的那样!

今年工资涨多少?官方建议3%至12%!

这种情况,工伤待遇支付和经济补偿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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