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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暑算工伤”是一种制度进步

作者:检察日报  来源:检察日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07月24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7月22日发布工会维权提醒:由于高温作业导致中暑属于工伤。劳动者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高温工作中暑也是工伤,在酷暑炎热中,这应该是一个清凉的消息,为建筑工、管道工、安装工等室外劳动者带来了期待已久的制度关怀,值得欣慰。

  尽管人本效应已成为企业的文化理念,可由于我国现行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是1960年出台的,缺乏与时俱进的新的防暑降温条例,于是,不少企业和单位就借此逃避“保温关怀”,应该发放的高温补贴不发放,很多地方“建筑工人几乎不知道啥叫降温费”,更无从奢望高温环境工作时中暑被认定为工伤了。

  而不能忽略的是,近几年在全球温室效应的影响下,全球气温已经比20年前有了较大提升,员工的高血压等“三高”比例也在增加。这两个“增量”的攀升,意味着现代人抗高温能力呈现“减量”趋势。如果仍要求工人们“战天斗地迎高温”而又缺乏必要的降温设备和“清凉关怀”,造成巨大的安全损耗和生命损耗时又不能享受应有的工伤认定,那么工人们遭受的将是双重冷漠:精神冷漠和制度冷漠。在文明和法治社会,这样的事情显然不该发生。

  从这个意义上认识全国总工会的“中暑算工伤”的提醒,其积极意义显现出来,高温中暑和台风、暴雨、海啸等造成的工作伤害一样,是一种意外的工作伤害和人身威胁。全国总工会用权威性的界定为员工们架起了一道权益围墙。如果地方政府和企业拒绝“将中暑当工伤”,就是违规行为和行政不作为。如果政府、企业没有负起相应的救助和补偿责任,也是一种渎职。

  高温环境是一种摧残性灾难,希望各级政府和企业将“高温休假”、“躲避高温时段工作”、“清凉关怀”纳入劳动制度,播撒人文关怀,杜绝野蛮施工,履行灾难救助,为高温作业者带来更多的“清凉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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