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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A公司未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案

  来源: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3月03日

案件名称:A公司未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案

案情介绍:2020年5月12日,国务院安委办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组检查时发现A公司存在“未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和“一级重大危险源液氨罐区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两项违法行为。2020年5月20日,省应急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会同贵阳市应急局、息烽县应急局对该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核查,发现该公司违法事实清楚,并且两项违法行为仍然处于持续状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当天,省应急厅针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和处理结果:该单位“甲醇装卸作业点、煤气柜区域未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处9.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单位“一级重大危险源液氨罐区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9.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两项违法事实合并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19.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该案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人员按程序进行调查取证,程序合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自由裁量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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