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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余某某使用伪造的拖拉机牌证违法案

  来源: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3月03日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23日,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县农业农村局来函,称该局在对全县外挂车辆开展日常监管的过程中,发现该县境内悬挂辽10系列农用车的车牌及行驶证涉嫌伪造,正安县农业农村局遂向农用车牌证发放部门辽宁省辽阳市农机管理部门发去书面协查函,要求核对牌照真伪,经辽阳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认真核查比对,最终确认当事人余XX驾驶悬挂辽10-4E7XX号牌的南骏牌车辆(型号为NTP150T2,车身为橘红色,车架号为1DA48XXXX,发动机号为1FQ666D0XXXX;行驶证上显示该车总质量为4295千克,核定载重为1000千克,行驶证核发时间为2013年10月31日)的牌证为假的牌证,经查明该假牌证为当事人通过非法渠道办理。

【法律链接】

当事人使用伪造的拖拉机牌证,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1.没收伪造的拖拉机行驶车1本、牌照1副;2.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解读】

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行驶证的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一些违法人员利用伪造、变造的号牌、行驶证等隐匿车辆的真实信息,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侵害群众合法权益。本案中当事人使用伪造的拖拉机牌证,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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