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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15日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

发 文 号:渝府令[2011]249
发布单位: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2-15
实施日期:2011-04-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的人员。

  第三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安全行车、文明从业。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管理,明确责任、保障权益。

  第四条 本市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实行资格认定、分类管理和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依法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道路运输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第七条 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可以申请参加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除应当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除应当符合第一款条件外,还应当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2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并经过危险货物相关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的培训。

  第八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公共汽车客运、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主城区以外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提前60日公布考试范围、时间、地点及报名材料等事项。

  第九条 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从业资格考试每科成绩有效期为1年,逾期作废。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查验所雇佣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并持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从业资格证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执业备案。

  取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但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到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待岗备案。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或者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告知原备案机关,并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重新进行执业备案或者待岗备案。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需要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驾驶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自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从业资格证:

  (一)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

  (四)从业资格证被吊销或者撤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六)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吊销的。

  发证机关应当收回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自行作废,并由发证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者考试,并由发证机关在从业资格证上予以注明:

  (一)取得从业资格证每满3年的;

  (二)新的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施行的;

  (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取得从业资格证3年以上,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驾驶的驾驶员,在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前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考试。

第三章 从业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在其从业资格证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仪表整洁、礼貌待客,使用文明用语;

  (二)携带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以及其他证件从事营运,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涂改或者伪造上述证件;

  (三)不得驾驶非本单位的车辆从事营运;

  (四)不得将车辆交由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

  (五)不得疲劳驾驶;

  (六)当乘客遭遇违法行为侵害时,应当积极给予合理救助、协助;

  (七)紧急危险情况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安置或者有序疏散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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