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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24日

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令2014年第283号
发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24
实施日期:2015-01-01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按照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按照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市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未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日公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



附件



重庆市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

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



类型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重大

建设

工程


1.按照国家规定属于重点防御区内的市、区县级首脑机关办公用房,公安及其交通管理、消防指挥机构。

2.大型工矿企业的重要办公、生产、动力设施和试验中心用房。

3.建筑结构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4.大型影剧院、礼堂(座位数多于1200座),大型体育馆(中心)(座位容量多于30000人),大型娱乐场所(一个区段座位总数多于1200座或单个大厅座位数多于500座),大型商场(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5000平方米),展览馆、会展中心(一个区段设计容纳人数大于5000人);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门急诊、医技、住院等业务用房,承担研究、实验和存放剧毒的高危传染病病毒任务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用房。

5.新建、搬迁复建的具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6.公路与铁路干线、城市道路的大型桥梁(桥梁单孔跨径大于150米或多孔跨径总长大于1000米)、隧道(长度大于1000米)、立交工程(三层及以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7.一、二级汽车客运站,一级港口客运站;大型码头(千吨级以上);民用机场。

8.大型水库(蓄水量大于等于1亿立方米)大坝和位于大中城市(人口20万以上)市区或上游的挡水坝。

9.单机容量大于等于300MW或规划容量超过800MW的火电厂和装机容量超过200MW的水电厂;超过500KV的变电站和调度楼;市级电力调度中心工程。

10.大、中城市通讯枢纽的主体工程和重要建筑;终局容量10万门以上程控电话端局;国际出入口局、国际无线电台,国家卫星通信地球站。

11.高度250米以上的钢筋混凝土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和高度300米以上的钢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

12.市级和区县级的广播电视中心、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的主体建筑。

13.供水、供气、供油、供热的主要干线工程。

14.储量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储油工程;储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储气工程;日供水10万吨以上的储水工程。

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1.核反应堆、核电站、核供热装置、核生产厂房。

2.存放大量放射性物质的装置。

3.生产、储运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易污染物质的大中型化工工程。

4.一等尾矿坝(库容大于1万立方米或者坝高超高100米,且下游有重要城镇、工矿企业或铁路干线)。

5.日处理8万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工程。

其他建设工程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有关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主管部门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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