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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18日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发 文 号: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7号
发布单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10-21
实施日期:2010-01-01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9月24日修订,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1999年8月2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2009年9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消防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消防工作由市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本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协助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并就防火安全公约的执行情况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六条 每年11月9日为深圳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市、区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

  (二)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市民消防意识;

  (四)建立处置火灾和特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统一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六)定期听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汇报;

  (七)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落实消防安全、安全生产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消防规划和消防安全方针政策,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二)定期对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并通报情况;

  (三)督促重要部门、重点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重点区域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本部门、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组织开展重大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五)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消防安全执法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六)审定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

  (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由主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由主管副市长召集。

  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参与编制消防规划;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消防演练;

  (四)对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执勤、训练、救援、管理等工作进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务指导;

  (五)依法实施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六)拟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经消防安全委员会审定后,由公安机关报本级政府备案;

  (七)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八)负责或者参与火灾事故调查;

  (九)组织灭火救援并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

  (二)定期对本辖区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管理、培训消防安全大使;

  (四)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

  (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六)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七)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辖区消防工作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检查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二)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者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四)按照职责范围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市、区政府规划和国土、交通运输、文体旅游、住房和建设、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一般火灾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发现的严重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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