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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3月01日

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发 文 号:广东省汕头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09-24
实施日期:2005-01-01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建设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电力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适应电网负荷增长的需要。
  
  第十二条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者达成协议,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被超越房屋的原有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汕头经济特区范围内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按照《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执行。
  
  汕头经济特区范围外被征用土地的补偿,由市或区(县)国土管理部门会同电力主管等部门依法制订征用土地补偿方案,经公告并报批准后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面积计算,以土地使用权权利证书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十四条架空输电线路沿线的杆、塔基础所占用的土地,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国土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办理土地永久性占用和补偿手续。
  
  杆、塔基础占地面积计算原则如下:
  
  (一)自立塔:以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外延1米形成的四边形;
  
  (二)拉线塔(杆):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至3平方米计算;
  
  (三)需围堰或挡土墙保护基础的,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按基建程序办理报建手续;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办理有关手续。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及实施,应与周围已建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间距。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在实施中,因满足施工条件或保持安全距离的要求,需损坏、铲(拆)除用地外的作物、附着物,以及迁移、拆除其他设施或者要求其他设施所有者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补偿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十六条电力线路需跨(穿)越铁路、公路、桥梁、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协助。
  
  跨(穿)越线路设计应当满足有关规程规范及技术要求。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于工程实施前,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区应砍伐出通道。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和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的两倍之和。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等高秆植物。
  
  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占用林地、砍伐树木,应当依法办理占用、砍伐手续,并达成补偿协议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因条件限制,输电线路走廊确需穿越已批建用地并影响土地使用或性质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土地使用权者进行补偿,补偿标准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与土地使用权者协商。
  
  各类开发区应当预留电力设施建设用地,经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输电线路走廊通过开发区的,除属前款或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外,应当无偿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依法征用的土地经公告或依法划定输电线路走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含扩建、叠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均不列入补偿范围。
  
  电力设施用地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土地开发建设年限未经政府批准延长的闲置土地;
  
  (二)土地使用权者无法提供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权利证书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电网电量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布设配电线路。配电线路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电力规程、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十一条电力设施工程建设按国家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不得阻挠施工单位拆除废旧电力设施;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阻挠、破坏电力设施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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