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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5年04月08日

贵阳市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令2015年第30号
发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08
实施日期:2015-06-0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满足用户正常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廉租房以及集中安置住房等)、有居民居住的综合性楼宇和小区以及住宅区内为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等。

本办法所称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是指从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起到用户结算水表前的供水管道、水箱、水泵、电机、阀门、自动控制设施、配电设施、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结算水表及其附属设施等,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一户一表”是指一户一结算水表,水表安装出户,供水企业抄表到户。

第四条 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五条 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含二次供水)的设计、施工、调试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供水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标准,国家和供水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第六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市卫生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 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招投标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

第九条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拟建项目市政供水承载力报告的编制,依法报城乡规划部门审批。

第十条 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并将供水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供水设施。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供水设施施工设计图经审查合格后,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依法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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