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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 文 号:豫安委[2001]1号
发布单位:豫安委[2001]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豫安委[2001]1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省直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 则
(一) 为明确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促进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豫政文[2001]99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 安委会是河南省人民政府的非常设机构,不代替省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省政府领导下,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 成
(一) 安委会主任由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办公厅、经贸委、公安厅、监察厅、总工会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省计委、财政厅、检察院、宣传部、省编办、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国防科工委、交通厅、消防总队、国土资源厅、教育厅、科技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化厅、卫生厅、环保局、水利厅、林业厅、黄金管理局、煤炭工业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旅游局、民航局、乡镇企业局、监狱管理局、烟草局、郑州铁路局、黄委会、省军区、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同志担任。
(二) 安委会设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三) 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参加安委会的成员时,报经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安委会印发通知;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报经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和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安委会印发通知。
三、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 在省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和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二) 定期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和监督省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 协调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各有关部门、各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 必要时,协调解放军驻豫部队和武警驻豫部队迅速调集部队参加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 完成省政府交办事项以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四、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 联系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并协调有关工作。
(二) 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贯彻落实安委会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并向安委会报告。
(三) 定期汇总全省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并向安委会报告。
(四) 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及重要活动。
(五) 承办安委会交办事项及日常工作。
五、工作制度
(一) 安委会实行例会和专题工作会议制度。
1、 安委会例会
(1) 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
(2) 安委会例会的主要任务是:
① 听取各单位的工作汇报;
② 审议通过安委会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和指标安排;
③ 审议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④ 审议通过以安委会名义对外发布的规章、批示和命令;
⑤ 讨论以安委会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议题、内容、时间安排和文件;
⑥ 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⑦ 讨论其他需要在安委会例会讨论的事项。
(3) 每次例会讨论的议题和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应在会前确定,不搞临时动议。各单位要求提请讨论和研究的事项,必须提前向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经汇总并请示安委会主任同意后列入议程,有关单位会前要做好准备。会议组织和督查办工作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2、 安委会专题会议
(1) 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成员参加或由有关成员、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
(2) 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组织和督查办工作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安委会办公室起草,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3、 安委会各类会议的议题、记录和有关材料都要定期归档保存。
4、 根据工作需要,安委会办公室可以召开由有关成员、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以协调和处理专门工作问题。
(二) 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月应向安委会简要报告本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下年初报告上年情况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与部署。
(三) 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向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行文。
(四) 安委会文件由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六、附 则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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