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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河南省乡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标准(试行)

发 文 号:豫经贸安全[2001]1213号
发布单位:豫经贸安全[2001]1213号

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豫经贸安全[2001]1213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县(市、区)经贸委、乡镇企业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全省乡镇非煤矿山健康有序发展,配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根据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安全规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南省乡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标准》(试行),现发给你们,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函告省经贸委。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河南省乡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标准
(试行)
为保障乡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综合管理
第一条 矿山企业必须严格办矿审批手续并依法领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公安部门颁发的火工品使用许可证,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采矿。
第二条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 矿(场)长必须按国家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执证上岗。矿山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上岗作业。
第四条 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安全资格。
第五条 矿山应按国家规定发给职工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应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和使用安全工具。
二、地下开采
第六条 生产矿井必须有两个能使人顺利通行到地面的安全出口。井下中段和独立采场必须有两个安全出口,并同直达地面出口相通。严禁独眼井进行采矿生产。
第七条 矿井必须具有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供电系统图、避灾线路图。
第八条 主要巷道穿过断层破碎带,必须有可靠的支护措施。采场顶板管理能够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
三、露天开采
第九条 分阶段开采。台阶高度符合下列要求:
1、 机械开采时,台阶高度不得超过15米。
2、 人工开采时,台阶高度根据不同岩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疏松矿岩,台阶高度不得超过3米。
b、 松软而稳固矿岩,台阶高度不得超过6米。
c、坚硬稳固矿岩,台阶高度不得超过10米。
第十条 工作台阶坡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疏松矿岩,工作台阶坡面角不得大于45。 。
2、 松软而稳固的矿岩,工作台阶坡面角不得大于50。 。
3、 坚硬稳固矿岩,工作台阶坡面角不得大于75。 。
第十一条 采剥工作面禁止形成伞檐、空洞。
第十二条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在距地面超过3米或坡度超过45。 的台阶坡面上作业的人员必须使用安全绳。安全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承重400公斤)。
四、爆破作业
第十三条 火工器材的运输、储存、使用、管理必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严禁乱放、乱扔、私存和转让。
第十四条 禁止使用铁棍装药。禁止用雷管代替锥子扎眼。
第十五条 处理瞎炮时,禁止掏出或拉出起爆药包。严禁打残眼。
第十六条 爆破时,应在危险区的地界和通道上设立岗哨和标志。爆破前,须同时发出音响、视觉信号,并有相应的组织措施。信号应分预告、爆破和解除警戒信号。
第十七条 采用导火线起爆法起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导火线长度不得小于1米。
2、 信号线应与导火线在同一盘中截取,其长度不得超过一次爆破中最短导火线长度的三分之一,最长不得超过0.6米。
3、 点炮时,必须先点信号线。当信号线燃完时,严禁继续点炮,必须立即撤出。
第十八条 露天爆破作业必须实行定时爆破制度,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禁止在雷雨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复土爆破不得用石块压盖药包。
第十九条 露天爆破作业,人员与爆破地点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浅眼爆破、浅眼药壶爆破、深孔药壶爆破、蛇穴爆破和硐室爆破,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2、 深孔爆破,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3、 浅眼眼底扩壶和深孔孔底扩壶,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0米。
五、通风管理
第二十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主扇风机要有备用电机。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局扇通风。井下使用柴油机设备作业的,必须按每台每马力每分钟3立方米的供风标准供风。
第二十一条 探矿和基建矿井必须加强通风管理,保证作业人员每人每分钟不少于4立方米新鲜风量。
第二十二条 矿井必须配备2台以上空气测定分析仪和数量足够的风速测定仪。必须有专职(兼职)通风工。
六、提升运输
第二十三条 升降人员的提升容器必须有断绳保险装置。提升人的绞车必须具有工作制动和紧急制动以及过卷、限速等保护装置。斜井运输必须设防止跑车装置。井底车场须设躲避硐室。
第二十四条 提升井口、井底和绞车房之间必须有声、光信号联系。
第二十五条 井口必须设有牢固的护栏、挡车器和安全门。溜井口应设置格筛、照明灯及有关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井下中段运输车辆必须有可靠的制动装置。
七、电器通讯
第二十七条 矿井必须有可靠的符合矿井用电等级要求的电源。
第二十八条 井下供电设施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供电线路的接头要有良好的绝缘。所有井下电器设备的外壳必须有可靠的接地。电路有可靠的漏电、过流保护装置。各个作业场所的照明要求使用36伏的照明电源。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必须有与外界联络的通讯设施。井下必须有与井上联络的通讯设施。
八、防水]
第三十条 矿井所有井口标高,都必须高出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汛期必须有防汛减灾预案。
第三十一条 井下掘进必须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发现突水征兆必须立即撤人。
第三十二条 井下排水必须有符合安全要求的排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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