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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17日

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发 文 号:鄂安监规[2011]3号
发布单位:湖北省安监局
发布日期:2011-02-17
实施日期:2011-02-17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所在市(州)辖区内有效。

第二十八条 依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安全资格的相关证书费用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安全监察执法证工本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工本费,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及安全培训教师资格证工本费,中央在鄂及省属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等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工本费等,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省财政申请费用。其他范围的证书工本费,由各地安监局按照发证管理权限,依法向同级财政申请经费,不得向行政相对人收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建立完善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或者举报。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按规定组织培训,降低培训质量,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对擅自设立分支安全培训机构、出借安全培训资质、套取安全资格证件、制售贩卖假安全资格证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惩处并给予严厉打击。

第三十二条 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察执法。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组织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经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而上岗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停产整顿,直至予以关闭。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三十四条 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考核发证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从事安全监督监察、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应急救援机构的救护队员和管理人员等。

第三十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持注册资格证,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可以领取相应的安全资格证。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直接申请特种作业资格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第三十七条 培训、考核、发证程序继续执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安监管人〔2005〕192号)。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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