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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发 文 号:湘安监危化〔2006〕206号
发布单位: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12-01
实施日期:2006-12-01

  第一条为规定和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第四条建设项目应当经过省、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审批包括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审批的具体工作程序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执行。
  
  第六条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辖的建设项目外,省内其余建设项目安全审批由建设单位申请,省、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第七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设立安全审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一)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管理企业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投资的;
  
  (三)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
  
  (四)剧毒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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