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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29日

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

发 文 号: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发布单位: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0-11-24
实施日期:2000-11-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防震减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计划、建设、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证资金和物资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地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的宣传和普及,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每年7月28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妨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八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本省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台网密度,制定并实施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火山监测台网的建设和管理。

  省级地震监测台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市(州)、县(市、区)地震监测台网,由所在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管理。

  大型水库、电站、工矿企业,根据防震减灾的要求,建立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站),由所在单位投资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市(州)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纳入市(州)以上地震监测台网的,需要搬迁或者撤销时,应当经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地震监测工作实行专业台网(站)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各种形式的群测群防活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群测站、点的管理,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和支持对火山灾害、深源地震的监测与研究,提高对火山、地震灾害的防御能力。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火山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火山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火山监测台(站)的工作,不得占用和干扰地震、火山监测专用通信网线路、信道及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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