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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2日

吉林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发 文 号:吉政办明电(2005)99号
发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5-11-04
实施日期:2005-11-04

  按照交通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海发〔2005〕324号)要求,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管理理念和科学发展观,重点对渡口、渡船事故隐患进行综合治理,全面推进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切实把各项管理措施组织到位、实施到位、落实到位,有效改善渡口、渡船交通运输条件,进一步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控制能力,为方便群众出行,促进水运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

  二、整治对象和目标

  (一)整治对象。

  1.未经审批的非法渡运渡口。

  2.不适航的渡船。指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登记证书;未标明船名、载客定额、载重线标志,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渡船。

  3.基本设施不健全的渡口。指没有渡口标志牌、渡运须知、渡运路线,不具备旅客、车辆上下船等安全设施的渡口。

  4.渔船、农用船等非法渡运行为。

  5.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要求的渡船。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县、乡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利用两年的时间使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率达到90%以上,力争达到95%.逐步建立起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原则。整治活动既要严格依法行政,又要体现为民服务。

  (二)坚持服务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要积极帮助解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三)坚持宣传教育与整治措施相结合的原则。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开展多角度、多层次的宣传工作,创造有利于专项整治活动开展的社会环境。要坚决打击违法违章行为,对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要坚决予以取缔。

  (四)坚持日常管理与专项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要与日常的安全检查、签证管理、巡航监督有机结合,安排好专项整治活动,使整治活动开展得扎实、持久。

  (五)坚持普遍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各地要针对本地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整治重点。要重点整治松花江、嫩江干线的渡口、渡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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