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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客运站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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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客运站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六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客运市场的管理,维护客运秩序,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经委颁发的《关于发展交通、通讯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营、集体、个体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都应遵守本办法,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车站,统一进站接受管理;在运输中实行“三定一挂”,即定路线、定站点、定班次、挂线路标志牌。
第三条 我区现有公用型汽车站和运输企业汽车站,都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面向社会,为所有从事公路客运的经营者的旅客服务。在执行有关公路客运政策、法规和制度上对国营、集体、个体(私营企业)客车一视同仁。
第四条 公用型汽车站是指与运输企业实行分设的为社会服务的公用设施,是具有独立经营管理的公益事业单位,隶属当地交通主管部门领导。
第五条 公用型汽车站和运输企业向社会开放的车站设置和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点,达到适宜的站级标准。
第六条 运输企业的汽车站向社会开放后,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规定的制定和协调工作;运管部门负责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管理各项规定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车站负责车辆运行组织管理、售票服务等站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用型汽车站和运输的车站向社会开放后,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
2。根据客运“三定一挂”的要求,负责车辆运行安排,统一发售客票,统一办理行包
托运,统一安排旅客候车、上车等;
3。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布的《公布旅客运输规则》、《公路汽车客运站务管理办法》;
4。做好客源调查和客流预测等项基础工作,为搞好本地区客运发展规划提供准确资料;
第八条 向社会开放的汽车站在售票上应坚持车主班次公开、票价票款公开、售票检票数量公开、办理行包件数公开。不准刁难勒索车户和旅客;不准亲疏有别,偏袒一方;不准弄虚作假,多卖少检,少填少结;不准限制旅客的购票自由,压、挤客流;不准拖欠票款。
第九条 凡向社会开放的汽车站,其经费来源按照进站车辆在站内售出的客票收入和站内办理行包收入总额5%~10%收取(收费基数不含代收客运附加费、旅客保险费、食宿、夜间停车费、加油、维修费)。具体收费比例由市、县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在上述范围内本着以收抵支、略有节余的原则具体确定。
第十条 公用型汽车站的各项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须纳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管理。支出范围包括车站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设备购置和维修费。收大于支的结余资金60%上缴地方财政,40%留车站使用。车站留用部分的40%建立奖励、福利基金,60%建立事业发展及后备基金。
公用型汽车站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要求年初编制财务计划,每月向交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年终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核。各项财务收支必须符合现行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票据的发放使用。客票由自治区交通厅制定式样统一印制、发放。有关客票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1987)宁交运第32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运输统一 票证使用和管理办法》文执行。
第十二条 各地运管部门要与物价、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所有进站车辆加强税费征收,运价管理等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运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1。不按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车站统一进站的客车处以30元~5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车辆营运证。
2。不按规定的路线、站点、班次经营或擅自停班、脱班者,处以50元~100元的罚款。
3。营运客车不按规定悬挂营运标志牌及票价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处以20元~50元的罚款。
4。损害旅客利益者,除赔偿全部损失外,处以50元~100元的罚款。
5。擅自提价、变相涨价或自定费目、费率、滥收费者,除由物价部门按价格管理条例处罚以外,应收缴其票证,责令停业整顿。
6。停业、歇业不按规定申报审批手续,擅自停业、歇业,不交回各种证照者,处以100~200元的罚款。
7。所有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核发的《统一罚没收据》,由罚款单位按月解缴同级财政金库。
第十四条 各行署、市交通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自治区交通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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