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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青岛市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

发 文 号:青建建字[2001]142号
发布单位:青建建字[2001]142号

青 岛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关 于 严 格 实 行 安 全 生 产
责任追究制的通知
青建建字[2001]142号 2001年4月24日
各市、区建委(建设局、城管委),各业主、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体系,形成各方主体责任明确,措施完善,齐抓共管,共同防范安全事故的良好局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严格实行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业主、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各方主体,贯穿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是建筑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要将抓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到讲政治,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切实将安全生产工作摆到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会议精神,严格履行以行政一把手和企业法人代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级监督检查制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责任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目标和责任,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位,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一股强大的建筑安全管理合力,形成一种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良好监督管理网络。要突出抓好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措施落实、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落实到业主、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将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工程项目建设的每个环节、每个部位,不留死角,坚决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 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业主在申请领取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必须保证施工现场具备安全生产的必需条件,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对工程项目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由业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业主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业主应当照合同的按约定,按时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禁止拖欠工程款及克扣、挪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费用。业主在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时,必须将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内容纳入监理单位的监理范围之内,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共同维护施工现场安全。
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资料和文件必须保证施工安全的需要。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对所提供的地质、水文、气象等勘察资料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阶段和深度要求,编制设计文件;未经勘察或者勘察深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得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要择优选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单位对涉及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推荐淘汰、劣质的产品。
施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现场的安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要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严格履行签字审批制度。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在施工现场积极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所有的单体工程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施工单位必须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依法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要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作为施工现场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抓,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施工中发生事故,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6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须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理是工程项目监理的重要内容。安全监理内容包括:监督有关责任主体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按标准规范要求,审查施工企业的施工方案并签字盖章,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安全防护,及时消除施工中的事故隐患,杜绝违法施工、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确保安全生产。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检查出的事故隐患,要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及时作出整改,并作跟踪监理。对施工单位不及时整改的,监理单位须及时报告建筑施工安全监督部门。由建筑施工安全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存有重大事故隐患的工程项目,作出停工处理。在安全监理中,监理单位既要代表业主,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格,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又要协调业主依法为施工单位提供必需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防护资金,保障安全防护措施落到实处。
三、 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及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业主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安全标准规定违法设计、施工的,或由此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业主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相应设计方案,或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将依法严肃追究业主的法律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的;对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未采取防护措施的;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对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以及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监理单位因监理不到位,造成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可依法作出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对负有责任的监理工程师予以吊销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对各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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