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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的有关规定

发 文 号:青建建字[2001]188号
发布单位:青建建字[2001]188号

关于对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人员
实行资格认定制度的通知
青建建字[2001]188号 2001年5月14日
各市、区建委(建设局、城管委),各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保证体系,确保各方主体责任明确,共同防范安全事故,根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对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 实施范围
自2001年7月1日起,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建筑工程,业主(或其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人员。对安全监管人员达不到相应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招标投标手续,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 资格认定
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人员必须参加市建委统一组织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获得市建委颁发的《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人员资格培训:业主(或其代建单位)的人员须具有建筑工程类助理工程师以上资格,施工单位的人员须具有中级安全员资格证书,监理单位的人员须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三、 配备标准
40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工程,需配备安全监管人员三名,其中,业主(或其代建单位)一名、施工单位一名、监理单位一名;4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工程,需配备安全监管人员四名,其中,业主(或其代建单位)一名、施工单位两名、监理单位一名;10000平方米以上的单项工程,需配备安全监管人员不少于五名,其中,业主(或其代建单位)一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不少于两名。所有安全监管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一名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同时兼任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工程项目安全监管。
四、 安全监管人员的工作权责
业主(或其代建单位)安全监管人员的工作权责
1、 严格履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2、 负责审查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的施工资格;
3、 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有关的地下管线资料,落实本单位有关手续的办理情况;
4、 督促本单位向施工单位及时拨付安全生产防护费用,为施工单位提供必需的安全生产和生活条件;
5、 杜绝强令施工单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
施工单位安全监管人员的工作权责:
1、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2、 参与编写、制定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易发事故的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3、 负责检查安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检查现场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 认真落实施工现场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做出停工整改处理决定;
5、 在重大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时,要及时向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安全监管人员的工作权责:
1、 贯彻执行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2、 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3、 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易发事故的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4、 对重大事故隐患要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施工单位限期做出整改,有权对存有重大事故隐患的施工现场做出停工整改决定;
5、 在业主或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时,要及时向建筑施工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五、 有关规定
1、 各单位的安全监管人员要保持相对固定,施工过程中,确需更换安全监管人员,须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进行的正常工作。
3、 安全监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职尽责,忠于职守。
4、 市建委对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人员实行年审、考核制度。对不参加年审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将取销其任职资格;在年度内做出突出成绩的,予以全市通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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