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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1月19日

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

发 文 号:鲁安监发[2008]155号
发布单位:山东省安监局
液氨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应在满足耐燃烧性、密封性和抗震要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占地、投资、地形、地质及气象等条件,还应考虑到罐组容量及所处位置的重要性、周围环境特点及发生事故的危害程度、施工及生产管理、维修工作量及施工、材料来源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设置,使其达到坚固耐久、经济合理的效果。

  第三十九条 液氨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实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低温液氨储罐防火堤内有效容积应为一个最大储罐容积60%。

  2.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为1.0~2.2m,防火堤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隔堤高度应比防火堤低0.2~0.3m。

  第四十条 防火堤内地面,应有不小于3‰的坡度。其雨水排除及其他管线穿越,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堤内较低处设置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除管道应从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应设有可控制开闭的装置与之连接。开闭装置上应设有能显示其开闭状态的明显标志。

  2.进出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不宜在防火堤堤身穿过,应尽量从堤顶跨越或堤基础以下穿过。如不可避免,必须穿过堤身时则应预埋套管,且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

  第四十一条 罐组所设防火堤,必须是闭合的。隔堤与防火堤也必须是闭合的。

  第四十二条 沿无培土的防火堤修建排水沟时,沟壁的外侧与防火堤基础外边缘的间距不应小于0.5m,且沟内应有防渗漏措施。

  第四十三条 每一罐组防火堤上必须设置两个以上人行踏步或坡道,并设置在不同方位上。

  第四十四条 球罐罐壁至防火堤和隔堤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罐罐壁至防火堤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第四十五条 防火堤及隔堤选型宜采用砖砌防火堤、钢筋混凝土防火堤或浆砌毛石防火堤。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稀释氨水的静压及温度变化的影响,且不渗漏。防火堤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宜坡向四周。

  第四十六条 防火堤基础埋置深度应根据工程地质、建筑用材、冻土深度等因素确定,且不宜小于0.5m。

  第四十七条 防火堤的构造参照《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SY/T0075-2002)相关要求设计施工。

  第四十八条 防火堤内地坪标高不宜高于堤外消防道路路面或地面的标高。

  第四十九条 防火堤内的排水应实行清污分流,含有污染物的废水应采取回收处理措施。

  第五十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第五节 装卸场所

  第五十一条 铁路和汽车的液氨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氨装卸站的进、出口,应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

  2.采用液氨泵充装时,其液氨装卸车鹤位与充装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

  3.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液氨管道上,除设置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外,应设置远程切断装置;

  4.液氨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方式;

  5.液氨的铁路装卸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安全梯;

  6.液氨的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也可与可燃液体装卸共台设置;

  7.液氨严禁就地排放;

  8.液氨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9.液氨的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第五十二条 液氨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最小距离,应根据设计船型按表2-2(详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2.液氨泊位宜单独设置,当与其他可燃液体不同时作业时,可共用一个泊位;

  3.液氨的码头与其他码头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的《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有关规定执行;

  4.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的装卸船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第六节 防火间距

  第五十三条 液氨储罐与周边工厂、村庄、主要交通要道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及布置方式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3(详见附件)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液氨储罐和装卸站台、周边建筑设施、道路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液氨储罐区和装卸站在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中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详见附件)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 装卸鹤管(充装臂)与其直接装卸用的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

  第五十六条 容积小于等于20m3的液氨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第五十七条 多个固定容积的液氨储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m3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0m。

第三章 消防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八条 液氨储存、装卸场所应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或专职的消防人员。

  第五十九条 液氨储存、装卸场所应设置完善的消防水系统,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器材;岗位应配置通讯和报警装置。

  第六十条 液氨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二节 消防车道

  第六十一条 液氨储罐区、装卸区周边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要求合理布置,力求畅通。罐区消防道路路边至平行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侧基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第六十二条 储罐区、装卸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第六十三条 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4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第六十四条 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离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液氨储罐或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第六十五条 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第六十六条 消防车道可利用厂区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第六十七条 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第六十八条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第六十九条 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

第三节 消防给水

  第七十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设消火栓。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

  第七十一条 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罐区的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0m。

  第七十二条 如不引起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但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2个,该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显标志。

  第七十三条 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 L/S。

  第七十四条 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第七十五条 消防给水环状管网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第七十六条 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

  第七十七条 消火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当道路宽度大于60.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2.液氨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置在防火堤外。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3.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0m;

  4.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

  5.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40m范围内的其它消火栓,可计入消火栓的数量内。

  6.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每个消火栓应有不少于2个DN65的栓口。消火栓应有防冻措施。

  7.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0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0m。

  第七十八条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除有特殊规定者外,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它的耐火极限为0.9h,为全钢门,在门上开一个小玻璃窗,玻璃选用5mm厚夹丝玻璃或耐火玻璃。乙级防火门以火灾时防止开口部蔓延火灾为主要目的。性能较好的木质防火门也可达到乙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2.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4.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DN65的放水阀门。当存在超压可能时,出水管上应设置防超压设施。

  5.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关闭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6.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并应在吸水管上设置检修阀门。

  7.当消防水泵直接从环状生产给水管网吸水时,消防水泵的扬程应按生产用水管网的最低压力计算,并以生产用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

  8.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当储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时,可不设置备用泵。

  9.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启动。

  10.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

  第七十九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第八十条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置消防水池:

  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

  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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