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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3月18日

泰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 文 号:泰政发〔2009〕55号
发布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13
实施日期:2009-09-13

第三章 项目建设与服务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属地市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等有关工作,为项目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树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观念,提高土地利用强度。

  第十条 各级电力、交通、通讯、供水、供热、供气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严格按照合同和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 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在安排配套资金、调控资金、引导资金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安排,予以扶持。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向金融机构推荐市重点建设项目,向社会发布项目有关信息,引导信贷资金和民间资金的投入。

  在发行企业债券、上市融资等方面,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市重点建设项目优先列入。

  第十三条 市重点项目办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帮助市重点建设项目解决或反映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享受《意见》优惠政策的,凭市政府公布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文件,直接办理享受优惠政策等相关手续。

  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房地产开发性质的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项目中住宅性质的子项目,不享受《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半年检查、年终考核”的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和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执行重点建设项目统计制度,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准确地向市重点项目办报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建设资金的到位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享受优惠政策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开工一年后,市重点项目办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其进行投资评审,核定重点项目开工一年内是否完成《意见》规定的投资额,并出具评审报告。对不符合《意见》规定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重点项目办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通知相关部门追缴已经减免的各项收费和扶持奖励资金。

  泰安高新区内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评审、考核。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评审考核费用由市财政或高新区财政负担,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后评估制度。市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市重点建设项目联席会议组织对项目的效益和影响、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帮助解决问题,充分发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带动作用,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重点项目办进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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