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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4月03日

枣庄市重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

发 文 号:枣政办发[2005]50号
发布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5-06-21
实施日期:2005-06-21

  第一条 为加强重要特种设备及其事故隐患的整治监控,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重要特种设备及其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全力予以配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电梯、客运索道。

  (一)锅炉:大型锅炉(额定蒸汽压力≥2.45Mpa,额定蒸发量≥20t/h)以及人口密集区在用锅炉;

  (二)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储存容器,液化气体、低温液体、永久气体罐车,盛装毒性介质的压力容器,高压、超高压容器,医用氧舱,安全等级定为三级以上的压力容器(不含三级);

  (三)压力管道:厂区范围内输送有毒、易燃介质的高压管道;

  (四)起重机械:75t及以上起重机;

  (五)大型游乐设施:观览车类、滑行车类、架空游览车类、自控飞机类、小火车类、碰碰车类;

  (六)电梯:学校、医院、商场、宾馆等人口密集区域内在用电梯;

  (七)客运索道:旅游景点的客运架空索道。

  第四条 重要特种设备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无证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的;

  (二)没有办理使用登记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操作的;

  (四)未进行定期检验的;

  (五)超参数规定使用的;

  (六)设备存有缺陷,影响正常使用的;

  (七)安全装置不全、失灵的;

  (八)使用安全管理达不到《条例》相应要求的;

  (九)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电话:12365),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按照规定职责进行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本市重要特种设备及其事故隐患情况,本着有利于对重要特种设备及其事故隐患实施动态监督监控管理的原则,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类划分市、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管理范围;并制订现场监督检查制度和管理措施,建立责任制度,逐项落实监督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管理落实情况报当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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