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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08日

上海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办法

发 文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15
实施日期:2010-04-15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切实履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7号令)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

  第三条监督检查原则

  本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实行“属地分级”原则。

  市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重点监察单位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

  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市重点监察单位之外)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监督检查职责

  (一)市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1.组织拟定全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制定工作制度和规范;

  2.组织开展全市性职业健康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3.对区(县)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考核;

  4.开展市重点监察单位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5.组织查处较大以上职业危害事故及市重点监察单位职业危害事故;

  6.组织全市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7.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达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

  (二)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1.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除市重点监察单位之外)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日常监督检查,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3.组织查处本行政区域内一般职业危害事故;

  4.负责及时收集、核实、整理、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信息,及时、如实上报一般职业危害事故情况;

  5.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6.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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