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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29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8-11-21
实施日期:2009-01-01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并故意堵塞收费车道的,可处应缴通行费一至三倍的罚款;强行通过收费站的,可处应缴通行费三至五倍的罚款。

  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站正常管理秩序的,可以采取措施将堵塞收费车道的车辆拖至安全场所接受调查处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公路管理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性收费公路经营者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养护义务或者养护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要求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致使行驶公路的车辆及人员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公路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公路附属设施,是指公路的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收费、绿化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公路突发事件,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公路损毁、交通中断或严重堵塞,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处置的事件。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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