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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9月03日

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

发 文 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发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运营安全和运营秩序,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规定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路基、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等)、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电缆、供电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设备,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治安管理,维护轨道交通的治安秩序和反恐怖活动。规划、土地、发展和改革、消防、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五条 本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轨道交通专项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和建设规划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和建设规划,应当听取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方面和专家、市民的意见,科学合理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其他公共交通系统之间的换乘衔接。

  第六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面以下空间的,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属的限制。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和建设规划,以及客流量、乘客换乘需要和用地条件,预留公共交通换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资金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经营轨道交通。

  第九条 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围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保障其安全。

  第十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试运营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第十二条 在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运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障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中止或者终止运营服务。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的有关规定,保持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的消防、防汛、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设备的完好和电子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运营设施和服务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可安全运行的状态,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备完好,保持车站、车厢整洁,做到出入口、通道畅通,标志醒目。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设置废物箱等必要的服务设施。

  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整齐、文明。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对轨道交通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长期监测工作,制定和落实安全运营措施,并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轨道交通进行安全评价。

  在发生地震、火灾等重大灾害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熟悉有关的安全运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八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有效手段及时向公众告示。

  第十九条 轨道交通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并遵守票务规定。

  乘客应当接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在安全区域内候车,车门开启、关闭过程中不得触摸车门,乘车时应先下后上,车到客运终点后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乘客应当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车站的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自动兑币机以及其他有关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强行上下车;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四)攀爬、跨越高架、围墙、护栏、护网、门闸、安全门等设施;

  (五)醉酒者、传染病患者、无监护人陪伴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

  (六)携带动物,充气气球以及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进站、乘车;

  (七)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八)向轨道交通区域内抛掷杂物、垃圾;

  (九)乞讨,躺卧,踩踏车站及车厢内的坐席;

  (十)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

  (十一)在车站、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擅自设摊、卖艺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十二)未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拍摄电影、电视剧、广告等;

  (十三)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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