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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国际航行船舶试行电信卫生检疫

发 文 号:(79)卫防字第379号(79)交港字第471号
发布单位:(79)卫防字第379号(79)交港字第471号

卫生部、交通部关于国际航行船舶试行电信卫生检疫的通知
(79)卫防字第379号(79)交港字第471号
主送:(略)
为了适应我国的对外贸易和旅游事业的发展,做好疏港工作,加快船舶的周转,加强卫生检疫,严防疫病人国外传入。为此,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进口电信卫生检疫,特作如下通知:
1.从1979年6月1日起在大连、秦皇岛、天津、青岛、上海、广州黄埔港港口试行电信卫生检疫。
2.试行电信卫生检疫的范围,暂定为国国际航行的。船舶对外籍,船舶如自愿申请电信卫生检疫,符合条件的也可以酌情办理。
3.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应通知所属,船舶根据对船舶实施电信卫生检疫的卫生要求,向所在港口的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办理电信卫生检疫手续。
4.各港务机关或外轮代理公司应把电信卫生检疫视为提高运输效率,做好港口疏运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并负责做好卫生检疫的电信、电报的传递工作。
5.各卫生检疫所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做好准备,按时试行电信卫生检疫。
6.请各港口的海关、边防等检查单位支持做好此项工作。
在试行电信卫生检疫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国际航行船舶试行电信卫生检疫规定。
1979年4月16日
国际航行船舶试行电信卫生检疫规定
随着外贸和旅游事业的发展,港口运输任务日益繁重,为加强卫生检疫管理,严防疫病传入,简化检查手续,减少船舶的非生产停泊时间。现参考国外的经验,试行船舶电信卫生检疫,作如下规定:
一、接受电信卫生检疫的条件:
1.国际航行的中外籍船舶,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船舶卫生证书。
2.来自非染疫地区和港口。
3.在本航次上未发生过疑似检疫传染病症状的病人。
4.具备有效的国际航行检疫证件。
二、实施电信卫生检疫的,船舶在抵港前24至36小时内,通过港务管理机关和外轮代理公司向港口卫生检疫机关报告下列内容:
1.船名、国籍、船员和旅客人数、离开最后寄港的港名和日期,预计到港时间。
2.船上有无病人以及主要症状。
3.除鼠或免予除鼠证书的有效期,预防接种证书有否失效。
三、港口卫生检疫机关接到船舶要求电信卫生检疫的电报后,在该船抵达港口4小时前,认为有必要时,对某些情况用无线电脑进行口头询问,并答复是否同意港内办理检疫手续。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使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船舶卫生证书,仍须在检疫锚地实施进口检疫。
1.离开疫区后,抵达本港时尚未超过各该检疫传染病的潜伏期。
2.虽非来自疫区,但船上曾有或有呕吐、腹泻、皮疹、黄疸、高热、腹股沟、淋巴腺肿痛等疑似检疫传染病症状的病人。
3.船上有啮齿动物的反常死亡。
4.来自黄热病地方流行区未超过30天者。
5.船上载有死因不明的尸体。
五、船舶在港停泊期间,港口卫生检疫机关可随时检查或抽查船上的卫生情况,对不遵守检疫条例规定或有明显不符合卫生要求时,虽经多次指示,仍不改善者,港口卫生检疫机关有权处以100元至300元罚金,直至终止船舶卫生证书的有效期。
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而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布,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传布的严重危险时,根据条例第七条 的规定,按情况轻重,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分别给予警告、罚金,或者拘役并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追究责任。
七、对要求获得卫生证书的,船舶可向港口卫生检疫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检查合格后,签发船舶卫生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为一年,逾期另行申请。港口卫生检疫机关按船舶大小,取100元至300元的登轮检查手续费,签发船舶卫生证书时,收取证书费100元。
八、本规定经批准后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际航行船舶试行电信卫生检疫规定的补充说明
一、判断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港口是否有疫,主要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日内瓦出版的世界疫情周报内容为准,从宣布疫区的那一天开始计算潜伏期。国际上规定和我国规定的检疫传染病共有6种,它们潜伏期为:
天花:14天鼠疫:6天 霍乱:5天
黄热病:6天 斑疹伤寒:14天回归热:8天
二、从国外入境的,船舶在获得港口卫生检疫机关的电信检疫许可后,可以降下检疫信号,在港内办理检疫手续。船长应准备出示船舶卫生证书、除鼠或免予除鼠证书、旅客和船员的预防接种证书、递交旅客和船员的名单各一份。除要求填报的单证以外,毋需填写航海健康申报书。检疫手续办完以后,按电信检疫许可时间,由检疫人员发给船舶进口检疫证。
三、港口卫生检疫机关在接到船舶要求电信卫生检疫的电报后,如对其报告的内容已认为满意时,可立即通过港口管理部门或外轮代理公司转发许可电报或口头同意意见,以便使船舶及早做好进港准备。减少通话次数,精简手续。
四、如果某船舶在甲港获得电信卫生检疫许可后,因故改靠国内其它港口时,电信检疫许可继续有效,但船舶应将情况报告乙港的卫生检疫机关,以使在港内办理检疫手续。
五、为便于统一管理,国内任何一个港口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船舶卫生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港口均同样有效。卫生证书的编号以3位数001开始。各港口冠以不同的英文字母,以资识别,具体规定如下:
大 连 A
秦皇岛 B
天 津 C
烟 台 D
青 岛 E
连云港 F
上 海 G
宁 波 H
温 州 I
福 州 J
厦 门 K
汕 头 L
广 州 M
黄 埔 N
湛 江 O
海 口 P
北 海 Q
防 城 R
(船舶电信卫生检疫将从6月1日起,先在大连、秦皇岛、天津、青岛、上海、广州6个港口开始试行)
六、对外籍船舶如其主动提出要求电信检疫时,也可接受其申请,并告诉船方我国对船舶卫生的要求,在有足够时间作准备工作的情况下,商定登轮检查日期,签发的船舶卫生证书,在国内各港口均可通用。
七、各港口卫生检疫机关对已经签发或终止的船舶卫生证书的船名、国籍、签发或终止的日期,及时向各港口卫生检疫所通报,并报卫生部备案。(在试行期间通报只发至各试行电信检疫的港口)
八、港口卫生检疫机关按船舶大小收取检查手续费。其收费标准是:净吨位在3000吨以下收100元;在3001吨到5000吨收200元;超过5001吨以上收300元。船舶申请卫生检查,经判为不合格者,必须在两周以后,才能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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