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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1979版】【作废】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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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号:(79)劳总锅字18号
发布单位:(79)劳总锅字18号

关于公布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根据一九七五年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的决定,我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原劳动部于一九六五年公布式行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进行了修订。在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先后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试验,并经多次讨论修改。现将修订后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予以公布。为了便于有关单位做好执行新规程的准备,新规程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开始生效,原劳动部一九六五年公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即行废止。《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公布后,凡有关气瓶安全管理的规定,与该规程有抵触的均以该规程为准。
附: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气瓶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的气瓶技术规程、专业标准和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第3条 本规程适用于设计压力为1~300公斤/厘米2(表压,下同)、容积不大于1米3、盛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钢质气瓶(以下简称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乙炔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民用液化石油气瓶和机器设备的附属瓶式容器。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
第4条 气瓶的设计与制造,应达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要求。
第5条 盛装临界温度大于70℃的液化气体气瓶,其设计压力按所盛气体在60℃的饱和蒸气压力设计,如这类液化气体为剧毒或高毒性质,其设计压力还应适当提高;盛装临界温度小于或等于70℃的液化气体气瓶,其设计压力不得小于80公斤/厘米2。
常用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气瓶设计压力,按表1选定。
第6条 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125公斤/厘米2的气瓶(以下简称高压气瓶),应采用无缝结构。
第7条 气瓶主体材料,必须采用镇静钢,高压气瓶必须采用合金钢或优质碳素钢。制造焊接气瓶的材料,必须具有良好的可焊性。
气瓶主体材料的碳、硫、磷、铜含量及伸长率,冲击韧性,不得低于表2的要求,同时,还必须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各项规定。
制造气瓶的材料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必要时应对材料进行复验,用冲压拉伸法制造气瓶的材料,应按冶金部的有关技术标准,进行低倍组织复验。
表1   常用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气瓶设计压力(略)
续表1(略)
表2   气瓶主体材料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
第8条 新制气瓶筒体最小壁厚,按下式计算:(略)
表3   焊接气瓶的焊缝减弱系数(略)
第9条 焊接气瓶的公称直径,应按JB1153-73《压力容器公称直径》选用。
焊接气瓶应采用球形或椭圆形封头。采用球形封头,其壁厚应与筒体相同。采用椭圆形封头,其型式与尺寸应符合JB1154-73《椭圆形封头型式与尺寸》的规定。符合JB1154-73的椭圆形封头,其壁厚按下式计算:(略)
式中:S─封头壁厚,毫米;
P─气瓶设计压力,公斤/厘米2;
Di─封头内径,毫米;
式中符号〔略〕、(略)、C的内容与第8条相同。
第10条 对气瓶附件的要求:
(1)瓶阀材料必须根据气瓶所装气体的性质选用。瓶阀侧面接头的连接结构,应能有效防止可燃气体与非可燃气体的错装。
(2)氧气瓶和强氧化剂气瓶的瓶阀密封填料,必须采用不燃烧和无油脂的材料。
(3)瓶阀应有防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瓶帽上必须有泄气孔。
(4)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
第11条 气瓶在正式投产前,应在样品鉴定合格的基础上,按正常生产的要求进行小批试制。试制完成后,应按技术任务书、本规程、有关技术标准,由主管部门(高压气瓶应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制造、使用、科研、高等学校等单位进行技术鉴定。鉴定合格后应先将设计图纸、强度计算、技术条件、产品技术鉴定等资料,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高压气瓶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后,方可投入生产。经批准和审查同意的气瓶制造单位所在地区的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应负责将审查结果通知其他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
技术鉴定项目、内容、方法与合格标准,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技术鉴定办法”的要求。
第12条 气瓶制造厂应严格进行质量检查,检查项目、数量和质量要求,应在技术条件中规定。
第13条 无缝气瓶成形后,必须进行热处理。热处理工艺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予以规定。热处理后的性能检查,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技术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14条 制造焊接气瓶的焊接工作,应符合JB/Z105-73《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的有关规定。
焊接气瓶的制造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应符合JB741-73《钢制焊接容器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15条 气瓶内外表面不得有裂纹和重皮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无缝气瓶必须逐个测定最小壁厚;管制高压气瓶在投料时,管段如已逐个测厚,制成气瓶后可只做最小壁厚抽查。
第16条 气瓶制成后,必须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逐个测定气瓶实际重量(不包括瓶阀、瓶帽、防震圈的重量)和实际容积(100升以上的焊接气瓶,可用理论容积代替,但不得有负偏差)。
气瓶水压试验压力必须符合本规程第26条的规定;气瓶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的合格标准,应分别符合本规程附录1第8、9条的规定;气瓶水压试验的方法和要求,应符合本规程附录2的规定。
第17条 新制造的气瓶必须在肩部或护罩上,按附图1规定的项目、位置打钢印,并涂以清漆。
第18条 各种气瓶必须按表4规定进行漆色和按附图2标注气体名称。
表4   气瓶漆色(略)
续表4   (略)
第19条 气瓶出厂时,必须附有质量检查合格证,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质量检查合格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气瓶制造厂名称、气瓶编号、制造年、月、设计压力、筒体设计最小壁厚、材料牌号、设计材料强度选用值、实际重量和实际容积。
第三章 充装和技术检验
第20条 充气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定有关气体充装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21条 充气单位在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气体。
(1)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合规定的,或漆色、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瓶种类的;  
(2)安全附件不全、损环或不符合规定的;
(3)未判明装过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的;
(4)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5)超过检验期限的;
(6)瓶体经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7)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的瓶体或瓶阀沾有油脂的。
第22条 气瓶在充装压缩气体时,充装终了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设计压力。
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必须分别符合表5或表6的规定。
表5    低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略)
续表5(略)
表6(略)
第23条 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过量充装。严格实行充装重量复验制度。充装过量的气瓶不准出厂。
(2)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充装日期、气瓶编号、实际充装量、充装者和复验者姓名等。
(3)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称重衡器的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称重衡器要设有超装警报和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4)操作人员要相对稳定,并要定期进行教育和考核。
第24条 气瓶应尽量做到专用。使用单位需要将气瓶改装其他气体时,必须取得充气单位同意。这种气瓶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改装后的气体所规定使用气瓶的设计压力,同时充气单位对这种气瓶在充气以前,必须进行专门清洗、换装相应的附件和更改漆色。
第25条 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严重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盛装剧毒或高毒介质的气瓶,在按本条规定进行定期技术检验的同时,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定期技术检验项目包括:
(1)内、外表面检查。
(2水压试验。容积大于12升的高压气瓶,同时做容积残余变形测定。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测定气瓶最小壁厚:
高压气瓶的容积残余变形率大于6%的;
大于12升的高压气瓶,重量损失超过5%的;
气瓶有严重腐蚀或有其他影响强度的缺陷时。
第26条 气瓶水压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气瓶水压试验的方法、要求和容积残余变形率的计算,应符合本规程附录2“气瓶水压试验规则”的要求。
第27条 气瓶经技术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降压使用或报废:
(1)瓶壁有裂纹、渗 漏或明显变形的应报废;
(2)经测量最小壁厚,进行强度校核(不包括腐蚀裕度),不能按原设计压力使用的;
(3)高压气瓶的容积残余变形率大于10%的。
经检验降压或报废的气瓶,由检验单位打上钢印,并负责处理,并应将降压或报废情况定期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
第28条 气瓶检验后,应将气瓶制造单位(国外气瓶注明国别)、制造年份、气瓶编号、设计压力、检验日期、检验结论等内容,认真记录,并载入气瓶档案。充气单位或专业检验单位,对气瓶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
第29条 气瓶经检验后,必须在规定的位置上,按本规程附图1的规定打钢印。
第30条 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由当地劳动部门同意的充气单位或专业检验单位负责进行。检验单位的钢印代号由地方劳动部门统一规定。
气瓶检验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并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31条 国外进口的气瓶,充气前应由充气单位或专业检验单位,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准使用。如其重量和容积与钢印标记有出入时,应改为实际测量值。
第四章 使用、运输和储存
第32条 使用、运输和储存气瓶的单位,应根据本规程,按气体性质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管理、操作和运输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第33条 气瓶的漆色必须经常保持完好,且不得任意涂改。气瓶的日常漆色工作,由充气单位或专业检验单位负责进行。
第34条 气瓶在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敲击、碰撞;
(2)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3)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4)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
(5)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
(6)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7)盛装易起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不得置于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
第35条 运输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2)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3)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
(4)车上禁止烟火。运输可燃、有毒气体气瓶时,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或防毒用具;
(5)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
(6)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第36条 储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高压气瓶堆放不应超过五层;
(2)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或所装介质互相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必须分室储存,并在附近设有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3)盛装易于起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
(4)储存气瓶的仓库建筑,应符合TJ16-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37条 气瓶发生爆炸,瓶阀飞出,或因气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蒸汽锅炉、受压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
第38条 本规程的贯彻执行,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39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本规程,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或本部门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附图1 气瓶钢印标记的顺序和位置(略)
附图2 气瓶的漆色、标记示意图(略)
附录1      气瓶技术鉴定办法
1.为了加强气瓶技术鉴定工作的管理,明确和统一技术鉴定质量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2.鉴定单位应认真组织好技术鉴定工作,参加鉴定的单位应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做好鉴定工作。参加鉴定的成员中,必须有国内设计、制造、使用、科研、高等学校等单位熟悉气瓶业务的代表。鉴定会议应对所鉴定的气瓶产品质量,技术管理水平、工装、设备和检验能力能否适应成批生产,以及技术操作熟练程度等做出结论。
3.鉴定单位应将设计图纸、强度计算、有关制造的各种技术文件、试制技术总结、试制产品各种检查、试验、分析数据等,提供鉴定会议审议。小批试制供鉴定用的气瓶,高压气瓶不少于500只;焊接气瓶的数量,应由气瓶制造厂提出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同意。鉴定样品的抽选,由鉴定会议成员协商确定。
4.气瓶技术鉴定包括表1规定的项目:
表1(略)
5.气瓶主体材料化学成分分析,按GB223-63《钢铁化学分析标准方法》执行。化学成分分析结果应符合相应的标准或专门技术条件的规定。
6.气瓶机械性能试验的项目包括: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断面收缩率、冷弯和常温冲击韧性。
气瓶机械性能试验的取样部位和数量:高压气瓶按筒身上、中、下三处各取拉力试样不少于二个,常温冲击试样不少于三个;管制高压气瓶在筒身中部取拉力试样不少于二个,常温冲击试样不少于三个;焊接气瓶的材料试样,应符合设计要求,但至少应取拉力试样、冷弯试样和常温冲击试样。取样部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材料标准或专门技术条件的规定;焊接接头的拉力、冷弯、常应冲击试样各不少于二个。
气瓶机械性能试样的形状、尺寸和试验方法,按GB228-76《金属拉力试验法》、GB229-63《金属常温冲击韧性试验法》、GB232-63《金属冷、热弯曲试验法》和JB303-62《焊缝金属及焊接接头的机械性能试验》执行。
高压气瓶的抗拉强度和屈服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塑性指标应不低于表2的要求:
表2(略)
焊接气瓶材料机械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或冶金部有关标准的规定。焊接接头拉力、冷弯和常温冲击韧性试验结果,应符合JB741-73《钢制焊接容器技术条件》第22条的规定。
7.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15条的有关规定测定高压气瓶壁厚;焊接气瓶应进行验证性壁厚测定抽查。最小壁厚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气瓶水压试验压力,必须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26条的规定;水压试验方法、要求和高压气瓶容积残余变形率的计算,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2“气瓶水压试验规则”的要求。
气瓶在试验压力下,瓶体不得有宏观变形或渗漏,压力表不许有回降现象。高压气瓶的容积残余变形率不得超过3%。
9.每个气瓶都要在水压试验合格后做气密性试验。气密性试验的试验压力为气瓶的设计压力。将气瓶沉没水中(或涂肥皂水),不得有渗漏。气密性试验所用气体为空气或惰性气体。氧气瓶和强氧化剂气瓶应用无脂气体。
气瓶进行气密性试验时,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
10.气瓶爆破试验数量,不得少于鉴定批量的1%;气瓶应为塑性变形,无碎片,爆破口金属应无明显缺陷;爆破压力不得小于按下式求出的数值:
(略)
式中:(略)─爆破压力,公斤/厘米2;
(略)─常温下材料的抗拉强度(取标准规定的最小值或热处理后的保证值),公斤/毫米2;
(略)─外径,毫米;
S─筒体最小壁厚(抽样时如选取设计最小壁厚的气瓶有困难,则应选用实测最小壁厚),毫米;
(略)─焊缝减弱系数。
11.高压气瓶的金相组织检查项目应包括:金属显微组织检查、非金属夹杂物检查、晶粒度测定、脱碳层深度测定、带状组织和魏氏组织评定。金相组织检查试样,应分别在筒体上、中、下部位截取。
金属显微组织检查,按YB28-59《金属显微组织检验法》执行。基本组织应符合相应的热处理规范的要求。
非金属夹杂物检查,按YB25-77《钢中非金属夹杂物显微评定法》执行。显微夹杂物最高级别不得超过:氧化物及硫化物各为3级,二者之和5.5级。
晶粒度测定,按YB27-77《钢的晶粒度测定法》执行。实际晶粒度(100倍)应在5级以上。
脱碳层深度测定,按GB224-78《钢的脱碳层深度测定法》执行。脱碳层深度:外壁不得超过0.3毫米,内壁不得超过0.25毫米。
带状组织和魏氏组织评定,按YB31-64《钢的显微组织评定法》执行。带状组织不得高于3级,魏氏组织应小于3级。
12.焊接气瓶主体焊缝的无损探伤要求,应符合JB741-73《钢制焊接容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13.高压气瓶底部解剖检查:
(1)以钢坯为原料制成的高压气瓶,解剖底部以检查低倍组织和结构。瓶底解剖试样,从底部中心剖开,数量不应少于两片。低倍组织试验方法,按GB226-77《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试验法》执行。试样上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缩孔、气泡、裂缝、夹杂物、翻皮和白点。瓶底结构形状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以无缝钢管制成的高压气瓶,瓶底解剖试样,从底部中心剖开,数量不应少于二片。瓶底结构开关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瓶底收口部分应完全熔合。
14.高压气瓶应进行压扁试验或冷弯试验。
(1)气瓶压扁试验试样为经过热处理的气瓶三只。将气瓶的中部放进垂直于筒体轴线的两个顶角为60。,半径为13毫米的压头中间,以每分钟20~50毫米的速度,对气瓶施加压力(如图1所示)。
图(略)
图1所示压头间距T(此距离系在负荷作用下测定)按表3选定:
表3(略)
表3中S为气瓶壁厚,由图2表示的与轴线成对称位置的A、B及对应点C、D处测得壁厚的平均值确定。
图2(略)
在负荷作用下检查气瓶压扁弯曲处,无裂缝为合格。
(2)压扁试验可用冷弯试验代替。冷弯试验应在常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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