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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8月31日

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发 文 号:石油工业部
发布单位:石油工业部

  第二十一条 测井作业

  海上测井作业中的资格认可、吊装、危险品运输及监护、现场作业的要求等,按SY 6204《滩海测井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采油(气)、井下作业

  海上采油(气)、井下作业中的基本条件、安全管理、井控、井下作业专用设备的安全、井下作业安全等,按SY 6321《浅海采油与井下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

  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报废的管理,按《海洋石油生产设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则》执行。

  输油气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按SY5747《滩海石油建设工程安全规则》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1.起重机安全管理按SY 5747《滩海石油建设工程安全规则》中第12章的要求执行。

  2.直升机甲板安全管理按SY 5747《滩海石油建设工程安全规则》中第15章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消防设施管理

  1.消防设施的管理应纳入安全管理和设备管理工作中,设专人负责,建立消防设施台账,定期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试验、称重、药剂更换(补充)等进行监督检查。

  2.消防水泵房、泡沫泵站、装置及罐区内固定消防设施、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等消防设施的具体要求按SY 6429《浅海石油作业消防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安全设施管理

  石油设施上的安全设施管理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1.火灾与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投产后每三个月进行一次试验,每年进行一次校验;便携式氧气、硫化氢、可燃气体检测仪器应按规范、标准要求配齐,每年进行一次校验、维护。

  2.应急关断系统,投产后每三个月进行一试验、每年进行一次校验。

  3.海上救生设备应按SY 6502《浅海石油作业人员逃生和救生管理规定》执行。

  4.作业设备或工艺设备的安全装置应有专人负责,并经常检查。

  5.井控设备管理执行SY 6432《浅海石油作业井控要求》。

  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与防护

  作业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有关制度搞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并遵守以下规定:

  1.作业单位应根据各自的情况,认真分析可能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场所,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人身不受侵害。

  2.作业单位应根据海上作业特点和环境条件,及时、足量发放劳保用品和标志性服装。

  3.工作人员工作时应根据不同工作需要穿戴相应的劳保用品。

  4.海上石油设施应按标准设置劳动防护设施(装置)、安全标志和警语。

  第二十八条 用火作业

  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用火作业前,由施工单位负责办理用火手续并填写“用火申请报告书”,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方可用火;“用火申请报告书”批准后,有关人员应到现场检查用火准备工作及用火措施的落实情况,并监督实施,确保安全施工。用火作业的具体管理,按SY 6303《浅海石油设施动火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起重吊装作业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和起重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部门培训、考核,取证后方可上岗;起重作业前,应对起重器具的安全可靠性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吊装大中型设备、构件应制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在起吊作业中,各方人员应协调一致,统一信号,统一指挥;起重吊装作业的具体管理应按集团公司《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人员应穿戴好劳保护品,三级以上高空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在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具体管理应按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受限空间作业

  受限空间作业应按集团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弃井作业

  弃井作业应按《海洋石油弃井作业管理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交叉作业

  1.交叉作业实施前,主作业单位对交叉作业进行审批,填写《交叉作业审批表》,并由交叉作业的双方(多方)召开协调会,明确主作业单位的指挥人员,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

  2.主作业区进行其他工作,应得到主作业单位负责人的同意。

  3.交叉作业的各方均应执行平台、船舶的各项安全规定。

  4.交叉作业过程中,任何一方发生应急情况时,首先应处理应急情况。

  第三十四条 平台、船舶系泊、沉浮、升降、拖带作业

  1.海上移动式平台拖航、移位、就位、靠离井口、锚泊应按SY 6346《浅海移动式平台托带与系泊安全规定》执行;座底式平台沉浮、自升式平台升降作业应按SY 6428《浅海移动式平台沉浮与升降安全规定》执行;半潜式平台的沉浮作业应按平台操作手册执行。

  2.大型结构物(如装船运输的导管架、井口平台,海底管线的浮拖)拖带前,作业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进行拖带设计计算,并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

  第三十五条 恶劣环境条件下作业

  1.在预报大风(台风)、大雾、雷电、暴雨等恶劣天气到来前,大型吊装、起下管柱、高空作业及水面作业应提前采取避让措施;当上述恶劣天气到来时,应按照应急计划执行;发生应急计划未包括的紧急情况时,应停止作业;当出现需要紧急救助性作业时,由现场最高管理者请示上级决定,不具备请示条件的,由现场最高管理者依具体情况决定。

  2.在易结冰水域作业的设施、船舶应满足作业海区的环境条件要求,作业前应制订详细的防范措施。

  第七章 航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船舶管理

  1.海上石油作业船舶及船员的安全管理应执行SY 6431《浅海石油作业船舶安全基本要求》。

  2.海上石油作业船舶所载物品及搭乘人员应满足船舶技术证书的要求。

  3.海上航行和作业的船舶,应遵守避碰规则。

  第三十七条 航标管理

  1.应在海上石油设施、单井井口、水下设施、航道、港口上设置航标;海上临时作业有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应设置临时助航标志。

  2.设立、迁移和拆除航标应到所在海区航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3.航标的设计、制造、安装应按《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GB 4696《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和GB 4697《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执行。

  4.海上石油作业单位应负责所设航标的维护保养,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三十八条 港口管理

  1.港口管理单位对石油专用港口建设用地、用水域、停靠船舶用水(气、电、油)、港区的交通等工作,应本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搞好港口管理工作。

  2.港口管理单位应根据生产实际,结合有关法规、标准制定港口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3.杂货码头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设有消防、通信系统和其他安全设施;危险品码头作业应按集团公司《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港池、锚池、航道的管理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特种作业管理

  1.大型结构物、平台在拖航前应到海事部门办理“适拖证书”。

  2.船舶吊装作业应执行SY 6430《浅海石油船舶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3.安全作业区有关要求:

  (1)海上石油作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石油安全作业区;

  (2)未经海上石油设施所有者许可,禁止船舶在安全作业区内抛锚和停靠海上设施,避名损害海上石油设施。

  4.发生碰撞或对海上石油设施造成海损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情况下,肇事船舶(设施)不得离开事故现场,应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八章 应急管理

  第四十条 海上守护、应急船舶配备

  应根据《海洋石油作业守护船安全管理规则》配备守护船。在海上油田开发阶段,应根据作业规模配备适合所在海域海洋环境条件,具有救助、消防、溢油回收等能力的应急船舶。

  第四十一条 应急计划编制

  1.各级作业单位在勘探、开发和生产等不同阶段,应根据作业海域环境特点,按照《海上石油作业者安全应急计划编制要求》确定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能预防和处理各类突发性事故和可能引发事故险情的安全应急计划。海上应急计划编制完成后,报有关部门审查备案。

  2.海上安全应急计划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类突发性事故和可能引发的事故险情:

  (1)井喷;

  (2)火灾与爆炸;

  (3)热带气旋(台风);

  (4)海冰;

  (5)人员落水;

  (6)人员中毒;

  (7)溢油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8)地震与海啸;

  (9)石油设施失稳;

  (10)海底管线破损;

  (11)海电电缆断损。

  3.海上石油作业单位应定期按应急计划进行演习训练,并做好记录。

  4.海上石油作业单位应根据作业海区特点建立海上安全应急救助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助装备和器材;若借助就近的救助力量,需签订应急救助协议,以保证应急工作快速、有序、顺利地进行。

  第四十二条 应急通信

  1.海上通信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应报企业通信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2.海上通信项目的工作频率、电台呼号和无线电台(站)建设布局和台址,应报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无线电台在投用后一个月之内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理电台执照。

  3.海上通信设施的配备应满足海事部门的要求,海上作业单位应保证通信设施随时可用。

  第九章 安全检查

  第四十三条 安全检查

  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结合海上生产实际,制定安全检查细则,组织各类安全检查。

  1.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和现场两部分。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基础工作的落实和执行情况;现场安全包括:工艺、设备、仪表、变配电、消防、救生、检维修和工业卫生、劳动保护等方面。

  2.对海上在用通信设备的安全检查包括:无线电值班人员的资格证书、无线电安全值班制度、电台工作日志、备用电源,应急照明设备、应急电台和无线电示位标等内容。

  3.对船舶、航标、港口的安全检查包括:船舶证书、船员证书、航行及操作设备、船舶消防救生设备、航标的有效性、港口的水、电、气、通信、消防安全设施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检查要求

  各海上石油作业单位对所属企业的安全工作采取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检查方式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的具体要求应按集团公司《安全检查规定》执行。检查的频次应满足以下要求:

  1.集团公司每年一次;

  2.作业单位(局、处级)每半年一次;

  3.三级单位每月一次;

  4.基层作业单位每周一次;

  5.岗位操作人员每班一次。

  第四十五条 整改、报告

  海上石油作业单位在检查结束后,应编制检查报告,对检查出的问题,以隐患整改通知单形式,通知责任单位和相关方,督促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章 事故管理

  第四十六条 当发生事故时,应按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凡国家、地方政府有规定的事故,应按规定报告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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