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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加强个体或联户经营运输船舶及农、副、渡船安全监督管理

发 文 号:(84)交水监字1511号
发布单位:(84)交水监字1511号

交通部关于加强个体或联户经营运输船舶及农、副、渡船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84)交水监字1511号
主送:(略)
近几年来,农民和城镇个人或联户购置船舶经营运输业,农业船舶搞副业,以及个体或联户承包农、副、渡船大量增加。这对发展城乡商品生产,活跃城乡经济起了积极作用,今后还会继续发展。由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应这种新的形势,交通安全情况不好,事故较多。尤其是小型船舶事故比重较大,沉船和伤亡人数较多,成为水上安全工作最薄弱的一环。为了减少水上交通事故,扭转小型船舶事故多的局面,巩固和发展小型船舶在发展商品生产和活跃城乡经济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经过全国内河交通安全和保险工作会议的讲座,特作以下通知:
一、各港、航监督(包括港务监督、航政部门,下同)管理机关要在积极支持个人或联户船舶从事运输业的同时,加强对这些船舶及农、副、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二、船舶营运前,须经县市上以船检部门检验合格,勘划载重线(或确定载货量),核定载客定额,确定航区,签发适航证书。严禁未取得合格证书的船舶参加营运。
三、机动船的驾驶、轮机人员,必须经港、航监督部门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非机动船舶的驾长及渡工,应经过短期培训,经主管机关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港、航监督部门应积极配合有船单位,举办船员技术培训,讲授避碰规则、有关法规和各项安全航行规定。
四、船舶必须按规定办理船舶登记,取得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五、为方便船舶所有人办理保险,港、航监督部门可按交通部同保险总公司的联合通知,在办理船舶登记或船舶进出港签证时,同时代理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
六、各港、航监督应做好船舶进出港签证工作,签证不能流于形式,要与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结合起来。签证时,必须检查船舶签证簿、船舶有效的合格证书、合格的船员证书、船舶保险区航行、无灯号船舶夜航。经查各项合格的情况下,方可予以签证。
七、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管理,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均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八、船舶应按国家规定的规费标准,向港、航监督部门缴纳船舶港务费等规费。严禁违反国家规定向船舶乱征费用。
九、各类船舶都要严格执行避碰规则等有关规章。对违章者,港、航监督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罚,警告;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罚款。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必须健全港、航监督机构。在船舶流量大的地方,港、航监督可以设立检查站,加强监督。港、航监督的人员配备,按去年成都安全会议纪要的规定,按所管理船舶艘数,每100艘船舶或按管理船舶的载重吨每1500载重吨配备一名监督员,或按上述两项应配人员的平均数,逐步充实配齐。
十一、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对港、航监督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要教育港、航监督人员,执行公务要严肃认真,秉公执法,严禁执法犯法,以权谋私。监督人员违法乱纪,玩忽职守者,必须严肃处理,不能姑息。
十二、各级港、航监督应积极宣传《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紧密依靠当地政府,联合公安、工商管理、税务部门做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逐步做到每艘农、副、渡船都具有船舶航行证书,船员合格证书,核定的载重线及船名船号牌。
198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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