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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14日

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
发布单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3-11-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印发实施以来,各地积极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健全完善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管理制度,有效解决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问题,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巩固提升试点工作成效,现决定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要求与《试点通知》一致,试点时间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持续推动试点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以下简称收集单位)数量和布局,避免能力过剩;分别于2024年12月底前和2025年12月底前将行政区域内当年试点工作总结报送我部,并抄送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强化对收集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将收集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加强监管,并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

三、新建和已建收集单位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鼓励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加强危险废物信息化环境管理,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四、收集单位应重点为收集范围内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同时兼顾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单位和社会源,以及年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总量10吨以下的其他单位,做到应收尽收。鼓励收集单位为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申报、危险废物标签二维码生成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务。收集单位除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还应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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