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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常识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2月17日

        ③喷花类、小礼花类、组合类烟花燃放时,平放地面固牢,燃放中不得出现倒筒现象,点燃引线人即离开。
        ④燃放旋转升空及地面旋转烟花,必须注意周围环境,放置平整地面,点燃引线后,离开观赏,燃放手持或线吊类旋转烟花时,手提线头或用小竹杆吊住棉线,点燃后向前伸,身体勿近烟花。燃放钉挂旋转类烟花时,一定要将烟花钉牢在壁或木板上,用手转动烟花,能旋转的好,才能点燃引线离开观赏。
        ⑤手持烟花不应朝地面方向燃放。
        ⑥爆竹应在屋外空处吊挂燃放,点燃后切忌将爆竹放在手中,双响炮应直竖地面,不得横放。
        3、消费者还应注意:燃放烟花爆竹产品要保持警觉、清醒的头脑,思想意识不正常或喝酒后,请不要燃放烟花爆竹产品。未成年的小孩慎用烟花爆竹产品。
        4、点燃方式:明确点火部位,采用烟或香点,侧身点燃后(严禁身体任何部位正对产品的燃放轨迹方向),人即离开到安全位置。
        5、万一出现异常情况,如熄火现象,千万不要再点火,更不许伸头、用眼睛靠近观看,也不要马上靠拢产品,停止燃放其它产品,等明确原因,再行处理,一般为15分钟后再去处理。
        (三)储存
        建议家庭尽可能不要储存烟花爆竹,春节期间短时间储存也不要超过1箱,并注意一是不许靠近火源;二是不要放在潮湿的地方;三是不能被雨淋。
        二、市政府烟花办提示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禁止燃放A级、B级烟花及礼花弹、二踢脚等非法、伪劣、超标的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及其周边;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及其周边;输、变电设施及其周边;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及其周边;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及其周边;重要军事设施及其周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如:天安门、中南海、使馆区等以及依据相关法规凡是禁止明火的区域和场所)。
        (三)五环路以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本市五环路以内,农历除夕零时至正月初一二十四时,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四)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安监部门核发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不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2、不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3、不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4、不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5、不存放超过一箱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
        6、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五)未经许可,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北京市人民政府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对于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市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向举报人进行每箱20元的举报奖励,对于举报假冒燕龙、熊猫、逗逗三家专营企业烟花爆竹产品行为的,专营公司也将向举报人进行每箱20元企业打假现金奖励。举报电话:62074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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