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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安全设计的要求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4日

其他安全设计的要求

1.工艺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但油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

2.工艺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泡沫塑料制品时,应为阻燃材料,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3.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可燃液体设备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以及加热炉的钢支架,应覆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保护层。

4.散发爆炸危险粉尘和可燃纤维的场所,应采取防止粉尘和纤维扩散飞扬的措施。

5.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渗漏至下层的措施。

6.生产或储存不稳定的烯烃、二烯烃等物质时,应采取防止生成过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如控制含氧量和加相应的抗氧剂、阻聚剂等。

7.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口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措施。当由高压段的气液分离器减压排至低压段的分离器内或排油水到低压油水槽时,应有防止串压、超压爆破的安全措施。

8.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转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应采用防静电皮带。空气冷却器安装在空中,又有强制通风,可采用三角皮带传动。

9.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装置内,宜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

10.凡有隔热衬里的设备(加热炉除外),其外壁应涂刷超温显示剂或设置测温点。

11.可燃气体的电除尘、电除雾等电滤器系统,应有防止产生负压和含氧量超过规定指标能自动切断电源并能放空的设施。

12.正压通风设施的取风口,宜位于甲、乙A类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高出地面9m以上或爆炸危险区1.5m以上,两者中取较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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